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汎達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慧真 律師被告乙○○
1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5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7萬414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業務侵占刑事部分,業經原告訴由檢察官,以97年度偵
字第2769號提起公訴在案。被告於擔任原告公司業務員期間,將如【附表】「原告主張之業務侵占金額」欄所示客戶繳納之保險費、車款等侵占入己。其中保險費部分,原告已開立支票墊還各保險公司,【附表】「原告主張之業務侵占金額」之金額均係被告不法侵害所生之結果,對於原告自應負賠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證據:提出統計表、支票影本、應付票據明細。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認諾原告全部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承認確實有業務侵占行為,對原告請求全部認諾。
理由
甲、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時,業務侵占如【附表】「原告主張之業務侵占金額」欄所示之保險費及車款,並據其提出統計表、支票影本、應付票據明細等為證。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均不爭執,且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同法第500條亦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又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371號判例:「依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8款,關於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本於當事人捨棄而為該當事人敗訴判決之規定,固得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至本於『認諾』之判決,則刑事訴訟法內並未定有準用明文,自屬不得一併準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認諾,等同於自白而已,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
四、經查:㈠被告所犯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
認定,且判處罪刑在案。然本院刑事判決認定之侵占金額,其中【附表】編號26之部分,本院刑事判決認定侵占金額為20928元,然原告附帶民事起訴書中,僅列請求20000元,基於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應從原告請求金額為上限,僅能判決被告給付其中該20000元侵占部分。又【附表】編號28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業務侵占之保險費為31859元,主要是依據96年11月4日「車輛訂購合約書」記載保費為31859元(含丙式車體險保費16486元,見96年度他字第2146號卷P.175)。
然證人(原告公司營業部經理) 洪隆德 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其中丙式車體險保費16486元是公司送給客戶的,公司並沒有向客戶收取該丙式保險費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769號卷P.43),所以上述31859元之計算方式顯有錯誤。又本院刑事判決僅認定該部分侵占11603元,係依據客戶 蔡聰敏 蓋章之96年11月15日「代辦友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汽車保險要保書」上記載向客戶收取保費11603元,其中不含丙式車體險(見96年度他字第2146號卷P.176),此部分應依照本院刑事判決之認定。
㈡其餘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1-25、27、29-33部分,被告
均不爭執,且被告業務侵占之金額及時間,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
㈢從而合計上述計算結果,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155萬2961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超出上述請求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假執行之宣告:㈠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
於法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併予駁回。
㈡本院核准假執行部分,另依職權諭知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繕附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表】(金額之單位均為新臺幣)┌─┬───┬────┬────┬────┬────┐│編│繳款客│業務侵占│原告主張│本院刑事│本件刑事││號│戶│之時間│之業務侵│判決認定│附帶民事│││││占金額│之業務侵│判決被告││││││占金額│應給付之│││││││金額│├─┼───┼────┼────┼────┼────┤│1│ 黃秋榮 │96年9月│41166元│41166元│41166元││││11日││││├─┼───┼────┼────┼────┼────┤│2│ 陳素滿 │96年9月│34897元│34897元│34897元││││11日││││├─┼───┼────┼────┼────┼────┤│3│ 鄧麗娟 │96年9月│7568元│7568元│7568元││││4日││││├─┼───┼────┼────┼────┼────┤│4│ 余俊憲 │96年9月│49182元│49182元│49182元││││28日││││├─┼───┼────┼────┼────┼────┤│5│ 周曉慧 │96年10月│38824元│38824元│38824元││││18日││││├─┼───┼────┼────┼────┼────┤│6│ 家豪油 │96年10月│7772元│7772元│7772元│││封工業│5日││││││有限公│││││││司│││││├─┼───┼────┼────┼────┼────┤│7│ 周秀美 │96年9月│30679元│30679元│30679元││││28日││││├─┼───┼────┼────┼────┼────┤│8│ 林雅媜 │96年8月│37672元│37672元│37672元││││31日││││├─┼───┼────┼────┼────┼────┤│9│ 緯鑫資 │96年8月│49003元│49003元│49003元│││訊有限│29日││││││公司│││││├─┼───┼────┼────┼────┼────┤│10│ 俞素美 │96年11月│17680元│17680元│17680元││││間某日││││├─┼───┼────┼────┼────┼────┤│11│ 官蜀芬 │96年12月│29683元│29683元│29683元││││13日││││├─┼───┼────┼────┼────┼────┤│12│ 李林秋 │96年10月│7011元│7011元│7011元│││儼│5日││││├─┼───┼────┼────┼────┼────┤│13│ 林純儀 │96年10月│36531元│36531元│36531元││││23日││││├─┼───┼────┼────┼────┼────┤│14│ 許美華 │96年10月│9599元│9599元│9599元││││17日││││├─┼───┼────┼────┼────┼────┤│15│ 陳素蘭 │96年9月│31839元│31839元│31839元││││28日││││├─┼───┼────┼────┼────┼────┤│16│ 張淑麗 │96年9月│18230元│18230元│18230元││││間某日││││├─┼───┼────┼────┼────┼────┤│17│ 陳俊利 │96年11月│8586元│8586元│8586元││││25日││││├─┼───┼────┼────┼────┼────┤│18│ 葉桂暖 │96年9月│23039元│23039元│23039元││││27日││││├─┼───┼────┼────┼────┼────┤│19│ 李金墩 │96年8月│49667元│49667元│49667元││││31日││││├─┼───┼────┼────┼────┼────┤│20│ 劉燕玲 │96年10月│43290元│43290元│43290元││││31日││││├─┼───┼────┼────┼────┼────┤│21│ 蘇麗鳳 │96年11月│13155元│13155元│13155元││││30日││││├─┼───┼────┼────┼────┼────┤│22│ 陳振龍 │96年9月│47312元│47312元│47312元││││14日││││├─┼───┼────┼────┼────┼────┤│23│ 劉大中 │96年10月│29696元│29696元│29696元││││25日││││├─┼───┼────┼────┼────┼────┤│24│ 謝蘇寶 │96年10月│37149元│37149元│37149元│││秀│23日││││├─┼───┼────┼────┼────┼────┤│25│ 郭寶芬 │96年11月│9051元│9051元│9051元││││21日││││├─┼───┼────┼────┼────┼────┤│26│ 洪秀眉 │96年11月│20000元│20928元│20000元││││10日││││├─┼───┼────┼────┼────┼────┤│27│ 林翠屏 │96年11月│8476元│8476元│8476元││││14日││││├─┼───┼────┼────┼────┼────┤│28│蔡聰敏│96年11月│730859│710603│710603││││4日│元(其中│元(其中│元(其中│││││31859元│11603元│11603元│││││為保險費│為保險費│為保險費│││││,699000│,699000│,699000│││││元為車款│元為車款│元為車款│││││)│)│)│├─┼───┼────┼────┼────┼────┤│29│ 陳芬悅 │96年9月│11896元│11896元│11896元││││12日││││├─┼───┼────┼────┼────┼────┤│30│ 謝甫佳 │96年9月│7742元│7742元│7742元││││13日││││├─┼───┼────┼────┼────┼────┤│31│ 梁秋姍 │96年10月│6609元│6609元│6609元││││5日││││├─┼───┼────┼────┼────┼────┤│32│ 徐貴花 │96年9月│31387元│31387元│31387元││││18日││││├─┼───┼────┼────┼────┼────┤│33│ 董美英 │96年8月9│47967元│47967元│47967元││││日││││├─┴───┴────┼────┼────┼────┤│合計金額│157萬│155萬│155萬│││3217元│3889元。│2961元。│││(起訴書│││││錯誤加總│││││為157萬│││││4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