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8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律師被告 郭劉玉鳳
劉玉珍 劉勝德 劉勝豪 劉傳馬 曾富宜 (即 劉玉秀 之繼承人) 曾貴玲 (即劉玉秀之繼承人) 曾繁俊 (即劉玉秀之繼承人) 曾繁傑 (即劉玉秀之繼承人) 劉幼涵 (即 劉勝福 之繼承人) 劉欣儀 (即劉勝福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劉馮桃 (即 劉勝金 之繼承人)
劉又瑄 (即劉勝金之繼承人) 劉又菁 (即劉勝金之繼承人) 劉子渝 (即劉勝金之繼承人) 劉蕙瑩 (即劉勝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本件被繼承人劉勝福之繼承人即被告劉幼涵、劉欣儀依臺中地方法院函文業已拋棄繼承,然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遺產則登記被告劉幼涵、劉欣儀為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人之一,是上情有查明之必要以釐清本件被告之範圍、應繼分比例等為何。另原告就本件遺產聲明中,主張就 劉宋女 之應繼分比例十分之一由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依據為何,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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