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秉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秉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秉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秉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違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之罪刑)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經判處之有期徒刑3月,雖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前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附表:受刑人黃秉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0日│102年11月13日3時││││3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799號│偵字第276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98│103年度中簡字第││實││號│50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9日│103年4月1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98│103年度中簡字第││判││號│508號││決├────┼────────┼────────┤││判決確│103年2月25日│103年5月2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39號(已於│字第7755號│││103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