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8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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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8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漢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0年度審易字第3002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童漢國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童漢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3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仍不知警惕悔改,本次在假釋期間猶任意竊取被害人 連婉余黃慕涵辛思穎 所有之財物,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危及社會治安及善良風俗,所為實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靜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被告童漢國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2段325巷50號居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漢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9年12月31日17時1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至聖路口時,見連婉余將書包1個《內含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MP4一台、國民身分證1張、學生證1張、准考證1張、捷運卡1張、課本5本及現金800元》放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腳踏板上,遂以徒手將連婉余之書包取來放置在自己騎乘之機車之腳踏板上後再騎機車離開之方式,竊取連婉余之上開物品。童漢國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9年12月31日20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南屏路口時,以徒手搬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置物箱後,將置物箱內之黃慕涵之手提包1個(內含價值約1萬元之相機1台、健保卡1張、駕駛執照1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提款卡1張、鋼筆1支)取走之方式,竊取黃慕涵之上開物品。童漢國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0年2月12日21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時,見辛思穎離開前曾將物品放入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置物箱內,遂以徒手搬開該機車之置物箱後,將置物箱內之辛思穎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 張浩譯 」及「辛思穎」之印鑑章各1枚、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取走之方式,竊取辛思穎之上開物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童漢國供承不諱,復經證人即被害人連婉余、黃慕涵、辛思穎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99年12月31日之高雄市○○區○○○路與至聖路口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99年12月31日之高雄市○○區○○路與南屏路口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100年2月12日之高雄市○○區○○路○○○號前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童漢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涉3次竊盜行為,其時間、地點及被害人不同,顯係以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檢察官林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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