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建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28號上訴人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 洪麗華 被上訴人 李苡端李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已於同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莊宇馨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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