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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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慧君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慧君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伍張、傳真機參臺、計算機參臺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2列之「並當場扣得傳真機3台、計算機3支及簽單5張」,應更正為「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簽單5張,及其所有供經營六合彩用之傳真機3臺、計算機3臺」;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4列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