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木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木雄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