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友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