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智航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九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供犯同法上開條文之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洽,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附表:盜版光碟五片(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綠保管字第二五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