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郭幸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月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萬2668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