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高平池 即高平池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2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