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國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國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6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6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稽(毒偵字卷第21頁),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袋共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大麻,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大麻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淨重各0.2901公克、0.3489公克;取樣各0.0533公克、0.0531公克;驗餘淨重各0.2368公克、0.295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共2只)⑴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該等成分為大麻主成分之一,毒偵字卷第21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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