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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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漢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葉漢鐘所犯竊盜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