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聲請人與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工程之契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足證確有該契約之成立。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