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龔書暉 上列聲請人與 王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有承認借款新臺幣10萬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本件之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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