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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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姚承維 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彥儀 、 傅錦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