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林濬桓 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 律師被告 張盈瀞
生茂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詹月嬌 上列被告張盈瀞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梁智賢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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