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債權人 吳信東 上列債權人吳信東因與債務人 陳筠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信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CA0000000、CA0000000、CA0000000、C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其退票日之日期請務必影印清楚),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