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 莊淑輝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陳進元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 律師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7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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