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3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若未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或本案確定後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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