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美術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08,4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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