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字第41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代理行之,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5日,送達自訴人位於臺中縣○○鄉○○村○○路○段○○○號住處,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已逾7日,迄未補正,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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