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三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10號、103年度執字第12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三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童三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童三性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童三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1年04月19日│101年03月15日│101年02月09日、101年│││││0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12號│第7541、7542號│第7541、75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33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9月14日│103年06月13日│103年06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33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08日│103年07月07日│103年07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共4│有期徒刑7月(共6罪)││││罪)│││├────────┼──────────┼──────────┼──────────┤││101年02月02日、101年│101年02月04日、101年│││犯罪日期│03月15日、101年03月│02月12日、101年03月││││17日、100年12月29日│18日、101年03月23日│││││、101年04月05日、101│││││年0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541、7542號│第7541、75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13日│103年06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102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07日│103年07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