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立傳 債務人 陳見 中債務人 邵淑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立傳前就讀私立三育高級中學時,於民國
101年2月4日邀同債務人 陳見中 、邵淑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動用期限自民國101年4月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8年10月1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立傳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87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見中、邵淑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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