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二十五萬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請求複利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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