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施錦鎮 住○○市○○區○○○街0號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 施錦蓮 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施和興 所遺之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明定。又按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施和興之遺產,其中不動產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揆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