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伍煇煌 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玉 債務人 楊淙勛 (原名: 楊春海
謝日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2,129,092元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48﹪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4,562,500元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48﹪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31,520,808元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3.48﹪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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