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告 潘東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東晟 律師原告與被告 楠梓 天后宮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3,765,31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65,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5,5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74元【計算式:
38,323-25,549=12,77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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