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建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8行前段「第811號判決」更正為「第
881號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