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105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3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進吉
(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是否構成自首之事項應行調查,故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