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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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98號原告 簡俊一 被告 簡益群
簡文玲 簡文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林佳江 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
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簡益群、簡文玲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ꆼ被繼承人林佳江於民國99年1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編號3、4除外)、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由其夫即原告簡俊一及子女即被告簡益群、簡文玲、簡文慧與簡智鴻等5人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
ꆼ附表一編號3所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權
利範圍1440分之535)及編號4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雖登記為被繼承人林佳江所有,實係原告與友人合夥集資購買,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且原告僅有10分之1之持分,其餘屬合夥人所有,故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不應列入遺產分配。兩造為被繼承人林佳江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林佳江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曾於101年3月17日就被繼承人林佳江遺產分割方式進行協議,並於102年4月及6月間由 新北市 樹林區調解委員及本院板橋 簡易庭 進行調解,均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
ꆼ聲明:兩造被繼承人林佳江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4除外)、二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則抗辯:ꆼ被告簡智鴻、簡文慧(訴訟代理人簡智鴻)部分:
被繼承人林佳江於99年1月1日死亡,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5分之1。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確實是原告與他人合夥購買,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伊同意該2筆土地不列入遺產分配。對於附表一(編號3、4除外)、二所示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範圍沒有意見,並同意按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
ꆼ被告簡益群部分:
被告簡益群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抗辯:兩造係被繼承人林佳江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5分之1。對於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一、二所示均無意見,而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應係原告與被繼承人林佳江所合購的,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列分配。如果尚有原告所主張被繼承人林佳江之現股股票的話,同意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
ꆼ被告簡文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事項:ꆼ兩造不爭執事項:
ꆼ被繼承人林佳江於99年1月1日去世,兩造為全體繼承人,
應繼分各5分之1(見本院卷ꆼ第19至24頁兩造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ꆼ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編號5至19所示金融機構帳戶
之存款及附表二所示之股票,均為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見本院卷ꆼ第136、195頁以下及本院卷ꆼ第5頁言詞辯論筆錄)。
ꆼ兩造爭點:
附表一編號3、4所示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是否為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
四、本院之判斷: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佳江於99年1月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編號1、2、5至19及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由原告及子女即被告簡益群、簡文玲、簡文慧與簡智鴻等5人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被繼承人林佳江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曾於101年3月17日就被繼承人林佳江遺產分割方式進行協議,並於102年4月及6月間由新北市樹林區調解委員及本院板橋簡易庭進行調解,均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無兩造簽名之遺產分配協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新北市樹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板橋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繼承人林佳江除戶謄本及兩造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ꆼ第4至7、19至24、96至109、18
0至185頁),並有新北市樹林區農會102年9月11日函暨存摺帳戶內容查詢明細、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102年9月11日函暨餘額證明書、永豐商業銀行
102年9月10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02年9月12日函、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2年9月
9日函、臺灣銀行樹林分行102年9月13日函、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2年9月16日函、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2年9月12日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0日函暨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及專戶客戶餘額表、正隆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8日函、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28日函暨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數資料表、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7日函暨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證明、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7日函、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
4月28日函暨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數資料表、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8日函暨股東分戶帳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6日函暨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5日函、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27日函暨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分戶帳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3年4月25日函暨股東基本資料查詢及分戶卡查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5日函暨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證明、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7日函暨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30日函暨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2日函暨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證明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5日函暨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8日函暨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股證明及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16日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ꆼ第128至
130、132至133、115、134至137、139至143、43至45頁,本院卷ꆼ第38、40至42、45、46、49至52、132、65、156至158-1、72至76、78、80至85、94至95、190至
191、108至110頁,本院卷ꆼ第48頁)。參以被告簡益群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之前因為生氣所以沒有到庭,伊目前沒有辦法跟原告及其他兄弟姐妹商量遺產分割的事情,伊認為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應列入遺產等語(見本院卷ꆼ第4至5頁言詞辯論筆錄),足見兩造就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確實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即屬有據。
ꆼ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為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
ꆼ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3、4所示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係
原告與友人合夥集資購買,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且原告僅有10分之1持分,其餘屬合夥人所有,故此部分不應列入遺產分配云云,並提出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ꆼ第117至118頁、本院卷ꆼ第221至
225頁)。而被告簡智鴻雖陳稱: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確實是原告與他人合夥購買,借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伊同意該2筆土地不列入遺產等語;惟被告簡益群則抗辯: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應係原告與被繼承人林佳江所合購的,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兩造應繼分比列分配等語。
ꆼ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分割遺產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查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之所有權於96年3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被繼承人林佳江名下,迄被繼承人林佳江於99年1月1日去世之際,仍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此觀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即明。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係原告所有而借名登記予被繼承人乙節,為被告簡益群所否認,原告則未舉證以實其說,即難遽採。從而,被告簡益群抗辯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系爭宜蘭礁溪2筆土地,應屬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等語,堪以採信。
ꆼ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
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佳江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遺產為不動產,附表一編號5至19所示之遺產為金融機構帳戶存款,附表二所示之遺產為股票,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均無困難,並斟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上開遺產由兩造依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應屬適當,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末查,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及抗辯,為其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第80條之1、第81條第2款。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建新附表:被繼承人林佳江之遺產附表一:不動產及存款部分
┌──┬────────┬──────┬───────┐│編號│遺產名稱│範圍/數額│分割方法││││││├──┼────────┼──────┼───────┤│1│新北市板橋區 江子 │權利範圍:││││翠段第四崁小段│84分之1││││354地號土地│││├──┼────────┼──────┤││2│新北市板橋區江子│權利範圍:││││翠段第四崁小段│84分之1│編號1至4之土地│││354之1地號土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3│宜蘭縣礁溪鄉十六│權利範圍:│分配為分別共有│││結段372地號土地│1440分之535│。│├──┼────────┼──────┤││4│宜蘭縣礁溪鄉十六│權利範圍:││││結段404地號土地│1分之1││├──┼────────┼──────┼───────┤│5│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新臺幣34,902││││本會活儲存款0301│元及孳息││││0000000000帳戶│││├──┼────────┼──────┤││6│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新臺幣5,601││││日盛收付處活期存│元及孳息││││款00000000000000│││││帳戶│││├──┼────────┼──────┤││7│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新臺幣14元及││││復興分部活儲存款│孳息││││00000000000000│││││帳戶││編號5至19之存│├──┼────────┼──────┤款由兩造依應繼││8│花旗(台灣)銀行│新臺幣17,476│分比例各五分之│││樹林分行帳號:│.74元及孳息│一分配。│││0000000000│││├──┼────────┼──────┤││9│花旗(台灣)銀行│新臺幣393.16││││樹林分行帳號:│元及孳息││││0000000000│││├──┼────────┼──────┤││10│花旗(台灣)銀行│美金0.5元及││││樹林分行帳號:91│孳息││││00000000CHPS840│││├──┼────────┼──────┤││11│永豐銀行│新臺幣10,028│││││元及孳息││├──┼────────┼──────┤││12│國泰世華館前分行│新臺幣1,392│││││元及孳息││├──┼────────┼──────┤││13│新光銀行樹林分行│新臺幣54元及│││││孳息││├──┼────────┼──────┤││14│臺灣銀行樹林分行│新臺幣3,482│││││元及孳息││├──┼────────┼──────┤││15│玉山銀行(帳號:│新臺幣11元及││││0000000000000)│孳息││├──┼────────┼──────┤││16│玉山銀行(帳號:│美金46.57元││││0000000000000)│及孳息││├──┼────────┼──────┤││17│板信銀行(帳號:│新臺幣1,632││││00000000000000)│元及孳息││├──┼────────┼──────┤││18│板信銀行(帳號:│新臺幣2,110││││00000000000000)│元及孳息││├──┼────────┼──────┤││19│板信銀行(帳號:│新臺幣708元││││00000000000000)│及孳息││└──┴────────┴──────┴───────┘附表二:股票部分
ꆼ集保帳戶之股票┌──┬──────┬───────┬────────┐│編號│證券名稱│股數│分割方法│├──┼──────┼───────┼────────┤│1│匯豐成功基金│2,000股及孳息││├──┼──────┼───────┤││2│統信基金│5,000股及孳息││├──┼──────┼───────┤││3│友力│297股及孳息││├──┼──────┼───────┤││4│遠東新│102股及孳息││├──┼──────┼───────┤││5│太電│1,647股及孳息││├──┼──────┼───────┤││6│歌林│987股及孳息││├──┼──────┼───────┤││7│台玻│119股及孳息││├──┼──────┼───────┤均由兩造依應繼分││8│中國製釉│6股及孳息│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9│萬有│12,000股及孳息││├──┼──────┼───────┤││10│中鋼│3股及孳息││├──┼──────┼───────┤││11│開發金│12股及孳息││├──┼──────┼───────┤││12│台新金│16股及孳息││├──┼──────┼───────┤││13│永豐金│180股及孳息││├──┼──────┼───────┤││14│工礦│49股及孳息││├──┼──────┼───────┤││15│中國力霸│1,652股及孳息││├──┼──────┼───────┤││16│力麗企業│57股及孳息││├──┼──────┼───────┤││17│太電│104股及孳息││├──┼──────┼───────┤││18│泰豐│248股及孳息││├──┼──────┼───────┤││19│寶建│1,400股及孳息││├──┼──────┼───────┤││20│中央產險│480股及孳息││├──┼──────┼───────┤││21│開發金│9股及孳息││├──┼──────┼───────┤││22│兆豐金│16股及孳息││├──┼──────┼───────┤││23│協和│3,300股及孳息││├──┼──────┼───────┤││24│中化│822股及孳息││├──┼──────┼───────┤││25│正隆│71股及孳息││├──┼──────┼───────┤││26│燁興│6股及孳息││├──┼──────┼───────┤││27│中鴻│29股及孳息││├──┼──────┼───────┤││28│正新│986股及孳息││├──┼──────┼───────┤││29│光寶科│273股及孳息││├──┼──────┼───────┤││30│全坤建│38股及孳息││├──┼──────┼───────┤││31│長榮│1,289股及孳息││└──┴──────┴───────┴────────┘
ꆼ現股股票┌──┬──────┬───────┬────────┐│編號│證券名稱│目前持有股數│分割方法││││││├──┼──────┼───────┼────────┤│1│正隆股份有限│1,788股及孳息││││公司│││├──┼──────┼───────┤││2│葡萄王生技股│610股及孳息││││份有限公司│││├──┼──────┼───────┤││3│中華開發金融│1,198股及孳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均由兩造依應繼分││4│長榮海運股份│2,918股及孳息│比例各五分之一分│││有限公司││配。│├──┼──────┼───────┤││5│全坤建設開發│860股及孳息││││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鋼鐵股份│43股及孳息││││有限公司│││├──┼──────┼───────┤││7│永豐金融控股│2,386股及孳息││││股份有限公司│││├──┼──────┼───────┤││8│聯成化學科技│528股及孳息││││股份有限公司│││├──┼──────┼───────┤││9│和益化學工業│770股+現金股││││股份有限公司│利1,529元+股│││││票股利283股及│││││孳息││├──┼──────┼───────┤││10│聯華電子股份│739股及孳息││││有限公司│││├──┼──────┼───────┤││11│遠東新世紀股│1268股及孳息││││份有限公司│││├──┼──────┼───────┤││12│新光合成纖維│422股及孳息││││股份有限公司│││├──┼──────┼───────┤││13│統一企業股份│859股及孳息││││有限公司│││├──┼──────┼───────┤││14│力麗企業股份│312股及孳息││││有限公司│││├──┼──────┼───────┤││15│中鴻鋼鐵股份│773股及孳息││││有限公司│││├──┼──────┼───────┤││16│台灣農林股份│645股及孳息││││有限公司│││├──┼──────┼───────┤││17│裕民航運股份│469股及孳息││││有限公司│││├──┼──────┼───────┤││18│信大水泥股份│50股及孳息││││有限公司│││├──┼──────┼───────┤││19│達新工業股份│719股及孳息││││有限公司│││├──┼──────┼───────┤││20│中國化學製藥│904股及孳息││││股份有限公司│││├──┼──────┼───────┤│││華通電腦股份│101年現金股利│││21│有限公司│526元、102年│││││現金股利550元│││││及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