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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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15號聲請人 戴學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 戴玉 已於103年5月28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