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84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蕭錦鴻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相對人蕭錦鴻已於民國103年5月4日死亡,相對人蕭錦鴻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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