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1號和解筆錄
原告赤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鴻志 原告 鍾秋江 被告 林世昕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1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1327號妨害電腦使用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
3年8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張誌洋書記官張桐嘉通譯楊雲茹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代表人林鴻志原告鍾秋江被告林世昕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二人共新台幣(下同)参拾陸萬元;其給付方法為103年8月1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給付完畢,原告當庭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二人願撤回刑事103年審易字第1327號林世昕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告訴。
四、另就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56號前經不起訴處分部分,若經告訴人赤壁公司再議未撤回,亦同意撤回此部分之告訴。就同署102年度偵字第8216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赤壁公司亦不再爭執。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代表人林鴻志原告鍾秋江被告林世昕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三庭
書記官張桐嘉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