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5號上訴人 鄭蘇碧 被上訴人 林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76元【計算式:(28,300元/平方公尺×0.48平方公尺)+(27,200元/平方公尺×0.11平方公尺)=13,584元+2,992元=16,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