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於岱莉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莊季凡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289,915,918元之債權不存在;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478號對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9,980,849/1,00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17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4樓之房屋,應有部分全部,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上開第㈡項聲明之客觀利益為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不動產買賣,系爭房屋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194,409元,又系爭房屋面積應為103.37㎡(計算式:層次面積86.52㎡+陽台8.71㎡+雨遮8.14㎡=103.37㎡),是系爭房地價額應為20,096,058元(計算式:194,409元/㎡×103.37㎡≒20,096,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0,096,058元。又原告訴訟聲明第㈠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89,915,918元。而原告之主張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9,915,918元,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佰參拾伍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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