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鍾竺楨 代理人 蔡維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鄔琬誼┌─────────────────────────────────────────────┐│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213││├──┼──────────────┼──────────────┼───┼────┼───┤│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127││├──┼──────────────┼──────────────┼───┼────┼───┤│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7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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