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46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淵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一0五年度審交易字第一0八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淵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件被告已與告訴人 張世達 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6年2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本案即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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