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