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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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能成選任辯護人楊久弘律師
羅詩蘋律師被告 虞正松 選任辯護人 柏有為 律師
尹純孝 律師 張峪嘉 律師被告 葉祀椿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 律師
陳誌泓 律師被告 劉安福 選任辯護人 劉志中 律師
李保祿 律師 鄭錦堂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第1430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第3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能成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伍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
虞正松共同犯對主管事物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貳年。
蔡能成被訴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部分,共叁罪,均免刑。
蔡能成被訴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填製不實憑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均無罪。
葉祀椿、劉安福無罪。
犯罪事實
壹、蔡能成係 高晟 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由本院以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下稱高晟公司)之負責人; 呂保勇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在案)擔任於民國98年11月12日登記設立而為蔡能成實際掌控之摩根網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罰金8萬元在案,下稱摩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江碩堂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在案)係立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
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28萬元在案,下稱立兆公司)負責人; 高淑敏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在案)係昇毅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罰金12萬元在案,下稱昇毅公司)負責人;佳壕實業有限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罰金8萬元在案,下稱佳壕公司)之受僱人 曾方亞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在案)、 陳鎂美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在案)於94年4月至99年3月間擔任高晟公司之會計, 蕭翰隆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緩刑3年在案)、呂保勇、 黃元均 、 李豐榮 、 張世宏 、 顏承泰 、 孔士吉 、 王錫強 、 高志勇 (上8人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經本院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月又15日、4月、4月、6月、4月、3月、4月,各緩刑2年、3年、2年、2年、3年、
2年、2年、2年在案)、 李宗明 、 劉恆 均(上2人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燕鴻咸係高晟公司時任或前任員工;又 江旺 䵺(原名 江立夫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等部分,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101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4年在案)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令,在國防部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三軍總醫院)擔任資訊管理室通信組(下稱通信組)中校電子資料監督官,並兼任通信組組長,虞正松係三軍總醫院依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醫療事業基金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所聘雇之通信話務員,與葉祀椿(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詳後述之)、 徐政華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莊于藝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另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
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均為三軍總醫院通信組人員。江旺䵺負責管理、審查及督導三軍總醫院96年至99年度之「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下稱弱電系統案),及97年至99年度之「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下稱護士呼叫系統案)等通信類購案之計畫商情訪查、申購、招標計畫及合約簽擬、履約管理等業務,虞正松係受三軍總醫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授權,從事與三軍總醫院採購公用器材有關之公共事務,負責三軍總醫院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委購承辦人及負責規格需求確認,為承辦採購人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貳、緣三軍總醫院96年以前之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事項,本屬弱電系統履約工作之一環,因96年度以低價搶標承攬該案之三利工程有限公司(詳下述之,下稱三利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勉強履約完成,江旺䵺為避免重蹈三利公司覆轍,危及工程履約順遂,並希望能提升護士呼叫系統服務效能,且為確保自97年度起之弱電系統案及護士呼叫系統案等工程標案順利招標,並可如期履約,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至第6條、第7條第1款及第19款等法令規定,即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及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江旺䵺利用其為計畫申購單位主管,掌理該組承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勞務採購申購案、招標及履約管理等職務權責,自96年起即分別基於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犯意,私自一人構思制訂履約限制競爭條件,且於勞務採購案投標廠商技術能力測試、資格審查、開(決)標會議等採購作業時機,違背職務不為舉發,據以協助綁(圍)標之蔡能成所負責之高晟公司及摩根公司順利得標承攬,各於97年度至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弱電系統案招標前之某時許,假藉教育訓練費用之名義,要求蔡能成每年度各提供現金50萬元供己花用,作為以 上開 各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及弱電系統案為蔡能成護航,以限制規格、提供契約之備品、明知蔡能成以如下一㈠⒉至⒋、㈡⒈至⒊所示方式圍標(詳下述之)不為舉發等方式協助蔡能成順利得標之對價,向蔡能成要求賄賂。蔡能成行賄、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及虞正松圖利之犯行如下:
一、蔡能成行賄部分:蔡能成知悉江旺䵺索賄後,遂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交付賄賂之各別犯意,分別於97年、98年、99年交付賄款50萬元、50萬元、25萬元予江旺䵺(即於97年2月4日、97年4月30日、98年2月23日、98年4月24日、99年2月
5日共5次,自高晟公司玉山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提領現金,至三軍總醫院各交付25萬元給江旺䵺)。
二、蔡能成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蔡能成明知三軍總醫院96年度至99年度之弱電系統案,以及97年度至99年度之護士呼叫系統案標案均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辦理採購案件,復明知摩根公司本身未實際獨立營業,由其掌控摩根公司事務處理,摩根公司之負責人呂保勇僅為名義負責人,竟為避免下列招標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高晟公司或摩根公司得以順利得標,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竟自95年底起至98年底間,分別向無實際上投標意願之昇毅公司負責人高淑敏、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佳壕公司負責人 蕭湑楷 之妻曾方亞遊說,經渠等同意後,分別提供蔡能成其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證明等資格審查文件,並給予蔡能成各該公司印章及各該公司負責人印章(下稱大小章)或授權蔡能成另刻各該公司大小章,並概括授權蔡能成得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清單、廠商文件審查表、廠商比減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授權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開標結果送達證書等投標文件上蓋用或再授權他人蓋用前開借得或另刻之各該公司大小章、簽署或再授權他人簽署各該公司負責人簽名,以供蔡能成投標之用。於95年底起至98年底間,高淑敏、江碩堂、曾方亞、陳鎂美、黃元均、李豐榮、張世宏、顏承泰、孔士吉、王錫強、高志勇等人,配合蔡能成,以前開手法共為7次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三軍總醫院標案臚列如下:
㈠弱電系統案部分:
⒈96年度之弱電系統案(履約期間: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高晟公司負責人蔡能成,為避免本件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使高晟公司得順利取得系爭標案之承攬,與黃元均、陳鎂美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向本無意投標之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及昇毅公司負責人高淑敏要求借用其等公司投標,江碩堂因之前承攬三軍總醫院工程印象不佳,決心不再承攬政府機關標案,高淑敏並無實績,亦無投標意願,為顧及交情,2人同意出借其等公司名義投標,其中由江碩堂指派不知情立兆公司員工 唐邦文 準備立兆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後蓋用立兆公司大小章並投標;另由高淑敏概括授權蔡能成準備昇毅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另刻昇毅公司大小章。蔡能成指派會計陳鎂美協助完成昇毅公司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文件後投標,並指派高晟公司員工黃元均擔任昇毅公司之授權代表,高晟公司由蔡能成、立兆公司則由江碩堂攜立兆公司大小章出席95年12月14日之開標會議及比價程序,惟因三利公司低價搶標取得本件採購案而未得逞。故分別由黃元均、高晟公司員工李宗明代領回昇毅公司、立兆公司之押標金。⒉97年度之弱電系統案(履約期間: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高晟公司負責人蔡能成,為使高晟公司得順利取得系爭標案之承攬,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獲得本無意投標之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借用其公司名義投標之同意,江碩堂因而指派不知情立兆公司員工唐邦文準備立兆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後蓋用立兆公司大小章並投標。高晟公司由蔡能成、立兆公司由江碩堂出席96年9月6日之開標會議及比價程序,惟因僅高晟公司、立兆公司
2家投標,未達政府採購法需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而流標,立兆公司之押標金由江碩堂取回,嗣高晟公司再單獨1家繼續投標取得本件採購案。
⒊98年度之弱電系統案(履約期間: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高晟公司負責人蔡能成,為避免本件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使高晟公司得順利取得系爭標案之承攬,與王錫強、顏承泰、陳鎂美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獲得本無意投標之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昇毅公司負責人高淑敏借用其等公司名義投標之同意,由江碩堂指派不知情立兆公司員工 賴美言 準備立兆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後蓋立兆公司大小章並投標;另由高淑敏概括授權蔡能成準備昇毅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另刻昇毅公司大小章。蔡能成指派會計陳鎂美協助完成昇毅公司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並投標,並指派高晟公司員工王錫強擔任昇毅公司之授權代表、高晟公司員工顏承泰擔任立兆公司之授權代表、高晟公司由蔡能成出席97年10月24日之開標會議及比價程序,但因最低報價超過底價而廢標,並分別由王錫強、顏承泰代領回昇毅公司、立兆公司之押標金,嗣高晟公司再單獨1家繼續投標取得本件採購案。
⒋99年度之弱電系統維護案(履約期間: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高晟公司負責人蔡能成,為避免本件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為使高晟公司得順利取得系爭標案之承攬,與張世宏、李豐榮、陳鎂美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獲得本無意投標之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佳壕公司負責人蕭湑楷之妻即曾方亞借用其等公司名義投標之同意後,由江碩堂提供蔡能成立兆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公司大小章,蔡能成並提供押標金所需現金予江碩堂,江碩堂指派不知情立兆公司員工賴美言持該現金至玉山銀行開立立兆公司之玉山銀行本票後,連同前開文件交付蔡能成投標;另由曾方亞提供蔡能成佳壕公司之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曾方亞並在蔡能成準備之投標文件上蓋用公司大小章,並交付大小章予蔡能成。蔡能成指派會計陳鎂美協助佳壕公司取得押標金,並指派高晟公司員工李豐榮、張世宏分別擔任立兆公司、佳壕公司之授權代表、高晟公司由蔡能成出席三軍總醫院98年11月6日之開標會議及比價程序,令高晟公司得以底價440萬元取得本件採購案,並分別由張世宏、李豐榮代領回佳壕公司及立兆公司之押標金。
㈡護士呼叫系統案部分:
⒈97年度之護士呼叫系統案(履約期間: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高晟公司負責人蔡能成,為使高晟公司得順利取得本件採購案之承攬,獲得本無意投標之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之同意後,蔡能成與陳鎂美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取不當利益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蔡能成交付江碩堂標單後,江碩堂指派不知情立兆公司之員工賴美言準備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後蓋立兆公司大小章後投標。高晟公司由蔡能成、立兆公司由江碩堂出席96年9月12日之開標會議及比價程序,因最低價超過底價廢標後,江碩堂自行取回押標金。嗣立兆公司、高晟公司另分別再單獨投標均因故廢標,惟高晟公司再繼續單獨投標後取得本件採購案。
⒉98年度之護士呼叫系統案(履約期間: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高晟公司負責人蔡能成,為避免本件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使高晟公司順利取得本件標案之承攬,與陳鎂美、顏承泰(起訴書贅載王錫強,應予刪除)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經獲得本無意投標之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昇毅公司負責人高淑敏借用其等公司名義投標之同意,由蔡能成交付江碩堂投標文件後,江碩堂指派不知情立兆公司之員工賴美言填寫後蓋立兆公司大小章,準備資格審查文件、押標金後投標。另由高淑敏概括授權蔡能成準備昇毅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另刻昇毅公司大小章。蔡能成指派會計陳鎂美協助完成昇毅公司之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後投標,並指派高晟公司員工黃元均擔任昇毅公司之授權代表、顏承泰擔任立兆公司之授權代表、高晟公司由蔡能成出席97年10月27日之開標會議及比價程序,因浩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浩鑫公司)得標而未得逞,由黃元均、顏承泰分別代表昇毅公司、立兆公司取回押標金。惟浩鑫公司得標後,浩鑫公司為避免得標後履約不順利,向三軍總醫院承辦人員要求不繳交保證金為條件而廢標,三軍總醫院乃就上開標案另行公告招標。嗣蔡能成本於上開同一犯意,指派有犯意聯絡高晟公司員工孔士吉擔任昇毅公司之授權代表、高晟公司由蔡能成、立兆公司則由江碩堂攜立兆公司大小章出席97年12月24日之開標會議及比價程序,暨指派有犯意聯絡之高志勇、蕭翰隆及不知情之 劉恆均 分別代表昇毅公司、高晟公司與立兆公司進行實機測試,再由蔡能成以上開詐術圍標方式進行投標,高晟公司因而順利得標,孔士吉代表領回昇毅公司押標金,立兆公司之押標金則由江碩堂自行取回。
⒊99年度之護士呼叫系統案(履約期間: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高晟公司負責人蔡能成因多次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造成他人困擾,為一勞永逸及避免本件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須有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使蔡能成實際負責營運之摩根公司順利取得本件標案之承攬,獲得本無意投標之立兆公司負責人江碩堂及摩根公司登記負責人呂保勇同意借用其立兆公司、摩根公司名義投標後,與陳鎂美、蕭翰隆、呂保勇、顏承泰等人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蔡能成指示蕭翰隆前往三軍總醫院領取投標文件後,由蔡能成交付江碩堂後,由立兆公司之不知情員工賴美言填寫後蓋立兆公司大小章,江碩堂並提供立兆公司投標所需之資格審查文件、押標金、公司大小章予蔡能成。蔡能成另指示高晟公司員工陳鎂美製作高晟公司、摩根公司資格審查文件、投標文件、押標金。該標案於98年12月9日開標,高晟公司由蔡能成出席開標,並指派有犯意聯絡之蕭翰隆、顏承泰、呂保勇等人分別代表高晟公司、立兆公司、摩根公司進行設備測試之規格測試,由高晟公司員工黃元均代表立兆公司出席開標,呂保勇代表摩根公司出席開標,再由摩根公司以底價305萬3,000元順利取得上開標案。
三、虞正松圖利部分:於96年間,江旺䵺指示虞正松以辦理護士呼叫系統案性能提升之建議簽擬,經院部開會同意將護士呼叫系統自97年度起獨立於弱電系統案而分開辦理招標後,復指示不知情之虞正松簽擬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購案合約之附加條款第柒條二十約定中,將得標廠商應於得標30日內提供國內已停止代理進口之EKACOM廠牌護士呼叫系統(含值班臺、護士呼叫主機、電源介面卡、邏輯介面卡、I/O卡)1套、單、雙孔面板各10片、紅燈線60條等組件備品(下稱備品)測試之規定,以為該標案之履約限制競爭要件。且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禁止廠商圍標之法令,江旺䵺違背其職務,明知蔡能成借用無投標意願之立兆公司參與圍標,於96年10月23日該標案投標廠商技術能力測試、資格審查、開(決)標會議等採購作業時機,違背職務不為舉發,據以協助高晟公司順利得標承攬,蔡能成於得標後,始知悉依約需提供已停止代理進口之備品作為系統驗收測試之用,江旺䵺初始制訂上開履約限制競爭條例要件時,已知蔡能成無法提供前開組件作為測試,因前已假借教育訓練費之名義,要求蔡能成於97年度內提供50萬元供己花用,作為協助蔡能成該年度通過護士呼叫系統及弱電系統得標之對價關係,蔡能成亦應允之,江旺䵺乃指示虞正松於96年11月28日提供三軍總醫院所有無帳且已停止代理進口之備品,在三軍總醫院地下1樓卸貨平臺交予蔡能成,蔡能成收受前揭驗收測試物品後,即攜回重新整理包裝後,於同年月30日送回該院辦理驗收,虞正松、江旺䵺均明知該標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應依同法第72條第1項前段:「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之規定辦理驗收,若發現得標廠商提供備品與契約不符時,應依上開規定要求廠商限期改善、退貨或換貨,就廠商未依契約履行部分,不得逕予同意驗收而放行,故對於備品是否為新品,應由驗收人員實際察看備品外觀、狀態及功能,竟對於其主管驗收該標案事務,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驗收規定,為直接圖利高晟公司獲取該標案工程款之不法利益,與江旺䵺基於對於主管之政府採購事務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令規定,由虞正松在三軍總醫院通信組派工單完工簽證欄記載:「已依合約數量驗收」之不實內容,並與江旺䵺在96年11月30日HJ97107P護士呼叫系統測試品交貨清單及96年12月18日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核章用印確認,而在職掌之上開三軍總醫院通信組派工單驗收記錄公文書上登載本件標案之備品已依合約數量驗收之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採購契約執行及支付款項之正確性,並因而使高晟公司獲得不法利益81萬0,760元(計算式:得標金額340萬元-成本支出258萬9,240元=81萬0,760元)。
四、蔡能成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江旺䵺於94年5月1日至99年10月30日任職三軍總醫院通訊組組長期間,另負責ALCATELA4400數位電話交換機系統維護案(下稱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購案計畫、合約簽擬、履約管理等業務。其於辦理三軍總醫院一年一度之經常性「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招標時,明知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編定之預估金額係核定底價之重要依據,竟利用擔任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組長之職務權限,以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下稱歐科公司)及與歐科公司同址辦公、資源共享之全球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承攬前揭標時,以合約中載有廠商需提供新知訓練為由,提供發票要求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支付款項,而於96年、97年、98年間蔡能成為提供發票予江旺䵺,明知高晟公司與歐科公司、全球公司之間並未有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與江旺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蔡能成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3至18所示之96年度發票、如附表二編號19至22所示之97年度發票、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98年度發票,交予江旺䵺,由江旺䵺各於96年、97年、98年持向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請領96年度、97年度、98年度之款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
叁、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本院卷卷一第153頁反面至197頁反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蔡能成、虞正松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並有證人蕭翰隆、李豐榮、張世宏、黃元均、江碩堂、曾方亞、陳鎂美、 陳淑惠 、呂保勇、 蕭湑凱 、顏承泰、李宗明、高淑敏、孔士吉、 黃奎琩 、 汪家輝 、劉恆均、高志勇、徐政華、 王春仁 於調查站詢問、偵查中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一第75頁第77頁、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二第57頁至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91頁、第103頁至第107頁、第109頁至第
133頁、第155頁至第167頁、第171頁至第180頁、第20
5頁至第213頁、第227頁至第243頁、第291頁至第299頁、第303頁至第320頁、第447頁至第455頁、第459頁至第462頁、第465頁至第469頁、第473頁至第480頁、第507頁至第513頁、第517頁至第530頁、第577頁至第
585頁、第681頁至第698頁、第727頁至第729頁、第73
1頁至第746頁、第747頁至第753頁、99年度偵字第1103
0號偵查卷卷四第208頁至第211頁、第257頁至第262頁、第283頁至第286頁、第288頁至第296頁、第302頁至第307頁、第309頁至第315頁、第321頁至第325頁、第
348頁至第352頁、第370頁至第373頁、第379頁至第38
2頁、第417頁至第420頁、第427頁至第431頁、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五第3頁至第7頁、第68頁至第74頁、第170頁至第176頁、第207頁至第214頁、第229頁至第234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171頁至第176頁、第178頁至第182頁、第191頁至第193頁、第
195頁至第204頁、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99頁至第30
4頁、第393頁至第396頁、第431頁至第433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二第37頁至第47頁、第48頁至第53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三第26頁至第29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五第44頁至第47頁、第344頁至第346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六第344頁至第350頁、第366頁至第376頁、第388頁至第397頁、第
406頁至第414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七第44
1頁至第449頁),另有96年度至99年度弱電系統維護案資料、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資料、96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案號:HJ96131P131)95年12月7日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95年12月14日開標決標紀錄、95年12月22日決標公告影本、昇毅公司授權書影本(授權黃元均)、昇毅公司98年12月14日開標結果送達證書影本、三軍總醫院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6131P131)昇毅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三軍總醫院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8121)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表、98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8121P121)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97年10月24日開標決標紀錄、97年10月30日無法決標公告、97年12月31日決標公告、立兆公司97年12月24日授權書影本(授權顏承泰,招標案號:HJ98121P121)、98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8121P121)高晟公司、立兆公司、昇毅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立兆公司97年10月24日開標結果送達證書、三軍總醫院通信弱電系統維護案維護人員名冊、三軍總醫院通信中心維護廠商人員班表、三軍總醫院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0P
140)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98年11月6日開標決標紀錄、98年11月20日決標公告、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0P140)高晟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高晟公司98年11月6日開標結果送達證書、立兆公司三軍總醫院通信弱電維護管理系統規格檢測審查表、98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8122P122)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97年10月27日開標決標紀錄、97年12月12日無法決標公告、97年12月31日決標公告、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
19日通信組派工單、昇毅公司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技術能力測試報告書、立兆公司97年10月27日授權書影本(授權顏承泰,招標案號:HJ98122P122)、昇毅公司97年10月27日授權書(授權黃元均,招標案號:HJ98122P122)、三軍總醫院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8122P122)立兆公司、昇毅公司、浩鑫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昇毅公司97年12月24日授權書(授權孔士吉,招標案號:
HJ98122P)、高晟公司三軍總醫院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8122P122)承商工作人員名冊、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98年12月9日開標決標紀錄、98年12月31日決標公告、保密切結書(立切結書人:蕭翰隆)、摩根公司三軍總醫院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承商工作人員名冊及班表、立兆公司98年11月6日授權書影本(授權李豐榮)、三軍總醫院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0P140)98年11月6日開標、比價、決標紀錄、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0P140)立兆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佳壕公司98年11月6日授權書影本(授權張世宏、 李明修 )、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0P140)佳壕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佳壕公司98年11月6日開標結果送達證書、佳壕公司參加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0P140)投標之部分投標文件、立兆公司98年12月9日授權書影本(授權黃元均)、立兆公司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技術能力測試報告書、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98年12月9日開標、比價、決標紀錄、立兆公司參加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投標之部分投標文件、三軍總醫院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立兆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摩根公司登記地址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現場勘查照片及00-00000000電話申登資料、高晟公司參加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0P140)投標之部分投標文件、高晟公司參加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
HJ99141P141)投標之部分投標文件、摩根公司98年12月9日開標結果送達證書、摩根公司參加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投標之部分投標文件、高晟公司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技術能力測試報告書、經濟部函(摩根公司於98年11月11日准予登記)、蔡能成名片、佳壕公司發票章及其他印鑑、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摩根網通公司承商工作人員名冊、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案號:HJ99141P141)摩根公司押標金退還紀錄表、摩根公司存摺、高晟公司97年4月22日護士呼叫系統及弱電系統年度維護分析報價單、立兆公司97年4月21日護士呼叫及弱電維護工程分析表、威方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威方公司)97年4月24日98年度護士呼叫及弱電維護工程分析表、聖翡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翡翠公司)96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百固工程有限公司96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立兆公司96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聖翡翠公司97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三利公司97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高晟公司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立兆公司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威方公司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明科公司99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聖翡翠公司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三利公司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高晟公司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立兆公司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明科公司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威方公司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三軍總醫院(W45病房)護士呼叫系統規範書、高晟公司報價單、薪資轉帳明細表、公司簡介、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報價單、弱電系統96-99年度系統維護項目及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系統維護項目表、高淑敏整理95年至99年6月與高晟公司生意往來開立發票、97年11月28日通信組派工單及HJ97107P護士呼叫系統測試品交貨清單、蔡能成提供不實發票列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高晟公司)、被告蔡能成與江旺䵺見面時間暨蔡能成提款日期對照、永豐銀行(戶名:高晟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交易明細表、三軍總醫院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96年11月28日通信組派工單、檢察事務官99年10月18日勘驗民權東路6段111號國泰世華銀行新湖分行調取之監視器畫面之勘驗筆錄、99年11月4日勘驗筆錄(三軍總醫院資訊庫房及高晟駐三軍總醫院工班辦公室)、派工案件申請單、99年護士呼叫系統設備交接清冊、通信裝備異動單、通信中心庫房人員進出管制表、護士呼叫系統管線維護案契約(契約編號HJ97107P107PE,高晟公司)、三軍總醫院101年5月22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95年2月23日集遠字第0000000000號被告虞正松之人事令、業務執掌、護士呼叫系統案清單、三軍總醫院101年6月26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晟公司承攬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支出一覽表、三軍總醫院102年7月25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一第435頁至第451頁、第453頁至第461頁、第527頁至第531頁、第
535頁、第537頁、第539頁、第541頁、第543頁至第56
5頁、第567頁、第569頁至第573頁、第575頁、第577頁至第579頁、第707頁至第709頁、第581頁、第609頁、第653頁、第691頁至第771頁、第583頁至第589頁、第603頁、第605頁、第607頁、第611頁至第625頁、第
627頁至第631頁、第633頁、第635頁、第637頁、第63
9頁至第643頁、第645頁、第651頁、第655頁至第661頁、第671頁、第689頁、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二第45頁至第59頁、第78頁、第93頁、第95頁、第139頁、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51頁、第181頁、第183頁、第
185頁至第187頁、第189頁至第201頁、第287頁、第32
5頁至第329頁、第335頁至第343頁、第345頁至第357頁、第393頁、第399頁至第415頁、第417頁、第423頁至第427頁、第481頁、第501頁至第503頁、第531頁、第567頁、第807頁至第811頁、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四第15頁至第37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72頁、第177頁至第189頁、第232頁至第233頁、第334頁至第336頁、第347頁、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五第32頁至第33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138頁至第168頁、第200頁至第202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66頁至第68頁、第335頁至第342頁、第344頁至第346頁、第389頁至第390頁、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二第22頁至第31頁、本院卷卷一第100頁、第129頁、第144頁、第145頁、本院卷卷二第78頁、第79頁、第106頁至第
108頁、本院卷卷三第26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101年度上重訴第3號判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號、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審理筆錄核閱無訛(見本院卷卷二第174頁至第200頁、本院卷卷三第47頁至第96頁、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核與被告蔡能成、虞正松前述任意性自白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能成、虞正松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蔡能成部分:
⒈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⑴被告蔡能成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5至
7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係因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92
1大地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係源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依該條第5項後段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除將名義或證件借予他人參與投標者外,其中所謂「參加投標者」,自係指該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而非指出借名義或證件者本身參加投標,至為明確。故營造業者本即有資格參加投標,且其符合本件投標資格,即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客觀構成要件不合。蔡能成所負責之高晟公司本身即具有資格參加弱電系統及護士呼叫系統標案,故其雖向立兆公司、昇毅公司、佳壕公司或摩根公司借用其等名義及證件,然因其本身具有投標資格,自不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附此敘明。
⑵查被告蔡能成就附表一編號3、5所示時間,二次製單投標
之行為,可認被告蔡能成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為前揭犯行,且各次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前開說明,均屬接續犯。
⑶被告蔡能成與黃元均、陳鎂美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與
陳鎂美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與王錫強、陳鎂美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與蕭翰隆、陳鎂美、顏承泰、黃元均、孔士吉、高志勇就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與張世宏、李豐榮、陳鎂美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部分;與蕭翰隆、陳鎂美、呂保勇、顏承泰就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
⑷被告蔡能成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各應予分論併罰。
⑸被告蔡能成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部分,均已著手製單投
標之妨害投標犯行之實行,惟因遭三利公司搶標及因未達三間廠商參與投標或未達最低底價而廢標而未能得逞,為未遂犯,均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⑴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統一發票係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且被告蔡能成係高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蔡能成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蔡能成先後應江旺䵺之要求,分別於96年、97年年間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3至18、編號19至22所示發票6紙、
4紙,雖各以數個舉動為之,乃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足認有持續之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就單一行為強行分開,各認係接續犯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
⑵被告蔡能成與江旺䵺就填製如附表二編號13至22、42不實發票,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屬共同正犯。
⑶被告蔡能成固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
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江旺䵺,並經檢察官於99年8月31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二第779頁、第780頁),然被告蔡能成所涉此部分之犯行,並非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之刑事案件類型,從而,礙難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謂此部分應依上開規定免刑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⒊被告蔡能成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7次、違反商業會計法3次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⒋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
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蔡能成當深諳該行業經營之道,故本應更加尊重此市場機制,然卻為標得三軍總醫院之相關採購案件,指示其所屬多名受雇人以此不擇手段之方式,借用立兆公司、昇毅公司、佳壕公司、摩根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參與陪標,所犯標案之數量達7次,期間分佈自96年起迄99年止,足見本案被告蔡能成實質上已嚴重破壞相關採購案件公平競爭之本質,使政府採購法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不僅有害於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行為實值非議,且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使江旺䵺向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領取款項,此舉已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念及其於犯罪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其未曾有任何之前科紀錄, 素行 尚稱良好,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卷一第31頁至第32頁),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其於本案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角色、分工、參與之程度,暨不法所得數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起施行
,查被告蔡能成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為95年12月14日,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條例第3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將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同條例第11條與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固具體求處被告蔡能成就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然被告蔡能成量刑基礎已有所更易,於量刑時無從衡酌檢察官所為具體求刑之刑度範圍,附此敘明。
⒍行賄部分:
⑴被告蔡能成於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業於100年6月29
日修正公布,該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修正,該條僅增列第2項關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其餘同條文第3項配合增訂第2項規定,項次遞延並修正法定刑度。第3項至第6項配合增訂第2項規定,項次遞延並調整所引項次及文字,被告蔡能成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爰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法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規定。
⑵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
,係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及與上開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
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4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3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11號判決參照)。被告蔡能成不具公務員之身分,於97年、98年、99年間向具有公務員身分之江旺䵺各行賄50萬元、50萬元、25萬元,核其所為,各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公訴人認被告蔡能成此部分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容有誤會,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
⑶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被告蔡能成於97年、98年間之97年2月4日、97年
4月30日、98年2月23日、98年4月24日,各交付25萬元予江旺䵺,其於每年度各2次交付賄款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成立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⑷被告蔡能成於97年、98年、99年間各交付50萬元、50萬元、
25萬元,各係因被告蔡能成以高晟公司、摩根公司順利承攬97年度、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及弱電系統案,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⑸被告蔡能成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經檢察官表
示被告蔡能成配合偵辦,供出相關犯罪事實,請求就行賄罪部分予以免除其刑等語,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均免除其刑。至檢察官謂被告蔡能成所涉此部分之犯行,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免除其刑等語,惟因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刑事案件類型係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為限,本件被告蔡能成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尚無從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㈡被告虞正松部分:
⒈新舊法比較部分:
被告虞正松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4款之規定,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規定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正後規定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然此乃實務見解之明文化,其新舊法之構成要件及處罰輕重相同,要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08號判決參照),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新法處斷。本件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處斷。
⒉刑法於94年2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
第10條第2項原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上揭修正後規定,凡:一、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即身分公務員);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授權公務員);三、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委託公務員),均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參之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略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人員,亦得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等旨。則就上開修正理由而言,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雖本質上屬私經濟行為而兼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至於「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則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等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亦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三軍總醫院係隸屬於國家機關國防部之公立醫療機構,被告虞正松係依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醫療事業基金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聘雇之人員,行為時擔任三軍總醫院資訊管理室通信組通信話務員等情,為被告虞正松所是認,並有三軍總醫院101年5月22日院三人事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95年2月23日集遠字第0000000000號令、102年7月25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一第129頁、本院卷卷三第
265頁),三軍總醫院本身雖非國家機關(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54號判決參照),被告虞正松係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之通信行政人員,於執行通信業務時提供之通信服務,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自非上述之「身分公務員」。然而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為憲法第157條所明定。三軍總醫院隸屬於國防部,係國家為貫徹憲法上開規定之公醫制度而設置之公立醫療機構。護士呼叫系統乃專為該院病房呼叫護理站需求,自屬攸關於國民至該醫院就診時醫療安全等公眾福祉之公共事務。又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係三軍總醫院資訊室提出需求,由通信組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採購,而被告虞正松為該標案之承辦人,有三軍總醫院101年6月26日院三人事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卷二第78頁至第79頁),被告虞正松經該院通信組組長指派為該標案承辦人,依據政府採購法從事於該院護士呼叫系統案招標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係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被告虞正松明知被告蔡能成所交付之備品,係自三軍總醫院所取出之舊品重新包裝,偽以新品驗收,其卻於三軍總醫院通信組派工單完工簽證欄記載:「已依合約數量驗收」之不實內容,並與江旺䵺在96年11月30日HJ97107P護士呼叫系統測試品交貨清單及96年12月18日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核章用印確認,而在職掌之上開三軍總醫院通信組派工單驗收記錄公文書上登載本件標案之備品已依合約數量驗收之不實事項,因而使被告蔡能成之高晟公司獲得不法利益81萬0,760元(見本院卷卷二第129頁至第130頁)。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圖利罪。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虞正松於三軍總醫院通信組派工單完工簽證欄記載:「已依合約數量驗收」之不實內容,並與江旺䵺在96年11月30日HJ97107P護士呼叫系統測試品交貨清單及96年12月18日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核章用印確認,而在職掌之上開三軍總醫院通信組派工單驗收記錄公文書上登載本件標案之備品已依合約數量驗收之不實事項部分,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犯行,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檢察官已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⒊被告虞正松與江旺䵺對於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屬共同正犯。
⒋被告虞正松所犯上開二罪,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罪處斷。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而此所謂之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係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之全部為已足,應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之所得在內。良以其他正犯所得部分,通常並非自己所能取而代繳,故解釋上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之本意。至於同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則採共同正犯連帶說,旨在貫徹嚴懲貪污目的,剝奪其不法利得,使貪污犯罪之查緝克竟全功。兩者規範目的既有不同,法文中之「所得財物」範圍自亦應有別,如此方可在給予自新及兼收懲戒之間,求其衡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虞正松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自白,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虞正松於本案犯罪所得中有實際獲有所得,自應就被告虞正松上開所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之。
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
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固為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明定。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是該罪屬於結果犯,而所謂「不法利益」,係指合法利益以外之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此與「犯罪所得」之概念,並非相同。故為圖得不法利益而支出之相關成本及其他必要費用部分,應從行為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中扣除,不能算入犯圖利罪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內。故而承包工程或出售產品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上開不法利益,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尚難以公務員辦理招標、比價過程涉及不法手段,即遽視合理之利潤為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97年度台上字第4644號判決明確闡示斯旨)。本件高晟公司係以340萬元承攬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而其成本支出為258萬9,240元,有被告蔡能成所提出之97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支出一覽表可參(見本院卷卷二第129頁、第130頁),從而高晟公司實際圖得之不法利益為81萬0,760元,即無該條例第12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⒎另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茲審酌被告虞正松圖利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甚重,然同為圖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圖己私利、中飽私囊者,亦有為圖便宜,而將職務上機會可利用之財物轉作他用者之分,其貪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案被告虞正松圖利高晟公司犯行,固無視國家法紀及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之本份,其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虞正松係因其受主管江旺䵺之指示而不得不從,就該次犯罪情節觀之,尚非重大惡極,相較於圖利並因此獲取大量金額財物者而言,其對國家法紀之危害,顯然較輕微,所為犯行與刑罰應科處最低刑度不成比例,倘該次犯行經一次減刑科以最輕法定本刑即2年6月有期徒刑,亦未免過苛,且無從與圖利實際獲有大量金額者之惡行區別,是衡其犯罪之情狀,認被告虞正松若科以最輕本刑2年6月有期徒刑,仍屬過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其所犯圖利犯行,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⒏爰審酌被告虞正松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卷一第29頁),素行良好,其自94年開始受僱於三軍總醫院,僅因受江旺䵺之指示而違犯本案,且其情節並非重大,犯後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第3731號部分,
與被告蔡能成、虞正松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蔡能成、虞正松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均已
述之如前,堪認其等無非係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信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故實宜使其等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是以本院認尚無逕對其等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蔡能成、虞正松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諭知緩刑,以啟自新。但被告蔡能成以形式上增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為本件犯罪,對社會公眾已形成相當負面程度之影響,對此犯行應施以一定程度之懲戒,以免大眾心存僥倖,而無從杜絕,故依其涉案程度輕重及所造成危害之程度,併予諭知被告蔡能成於本判決確定後支付國庫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懲儆;另審酌被告虞正松上開所宣告之刑雖暫無執行之必要,惟為預防其再犯,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緩刑宣告不致輕易遭到撤銷,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虞正松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
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另被告蔡能成、虞正松上揭所應負擔或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㈤被告虞正松係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年。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江旺䵺負責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購案計畫、合約簽擬、履約管理等業務,其於辦理三軍總醫院一年一度之經常性「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招標時,明知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編定之預估金額係核定底價之重要依據,竟利用擔任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組長之職務權限,以全球公司98年度承攬前揭標時,以合約中載有廠商需提供新知訓練為由,提供發票要求全球公司支付款項,而於98年間被告蔡能成為提供發票予江旺䵺,明知摩根公司與全球公司之間並未有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與江旺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蔡能成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之發票,交予江旺䵺,由江旺䵺持向全球公司請領款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蔡能成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等語。
二、按95年5月24日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不論公司法第9條第1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均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犯上開之罪,始得以適用上揭規定論處罪刑。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97年1月16日修正前商業登記法第9條(現移列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參照)。如附表二編號44所示之發票雖係被告蔡能成應江旺䵺之要求,明知摩根公司與全球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填製,然被告蔡能成僅係摩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非登記負責人,摩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呂保勇,有自網路查詢下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查(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一第473頁),被告蔡能成既非摩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無證據呂保勇與被告蔡能成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被告蔡能成就此部分犯行,尚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適用,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份與前開論罪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及99年度弱電系統案部分:
被告葉祀椿因聽命於江旺䵺之下,明知高晟公司係江旺䵺找來承包上開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護士呼叫系統及管線維護案之廠商,為求順利得標,有找其他廠商圍標之情事,惟礙於江旺䵺之情面,多不敢舉發,其中被告蔡能成在96年度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起即有圍標情事,已如上述。被告葉祀椿縱使知悉,亦不敢舉發,雖非必使高晟公司順利得標,而未生圖利結果,然為使高晟公司得標,其仍有為下列使高晟公司、摩根公司圖利之犯行:
⒈就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圖利高晟公司部分:
蕭翰隆、劉恆均等人在三軍總醫院負責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護士呼叫系統之維護工作已久,與被告葉祀椿已甚為熟識。緣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招標案,開始招標時,被告蔡能成,仍持續以上開詐術投標方式投標,卻由浩鑫公司得標後,被告葉祀椿基於圖利之接續犯意,為使高晟公司繼續承攬,藉故以得標金額低於底價之8成,要求浩鑫公司提出資料說明而暫予不決標。江旺䵺為持續收受被告蔡能成之賄款,要求被告葉祀椿勸退浩鑫公司,被告葉祀椿為達成目的,明知該標案內容關於備品部分本應由三軍總醫院自行提供,非浩鑫公司之義務,以「如果浩鑫仍有意繼續承作,將從嚴審核」、「如果浩鑫認為其得標價格為合理,不就顯示其等浮報」等有意使浩鑫公司無從順利驗收之言語,迫使浩鑫公司放棄,浩鑫公司之王春仁只得與被告葉祀椿商議,同意放棄,但要求不得沒收履約保證金,經江旺䵺、被告葉祀椿折衝,浩鑫公司同意放棄其得標權利。三軍總醫院在江旺䵺主導下,就該案重新招標,惟有鑑於其他廠商容易符合資格順利投標,因此,在該次第2次招標文件中,江旺䵺要求被告葉祀椿改為1次投標,分段開標、第1階段為資、規格標、第2階段為價格標,即需先符合資格後,始得進入技術測試(實機測試),並要求廠商於領標後,應至現場勘查,並憑購買招標文件,後進入現地勘查之規定,藉此得以篩選、防止其他有能力承作廠商投標,亦即以綁標方式,圖利被告蔡能成。而被告蔡能成為因應上開要求,要求蕭翰隆等人為之,被告葉祀椿等明知蕭翰隆等人並未實際現地勘查,其等僅為虛應故事,與蕭翰隆、顏承泰、黃奎琩、劉恆均等人,其等業務所登載文書即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19日通信組派工單上,登載「高晟公司於97、12、18、16:00至三軍總醫院完成HJ981222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現地會勘、立兆公司於94年(應係97年之誤載)12月18日PM16:10至三軍總醫院通訊單位會勘完成HJ981222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昇毅公司高淑敏於97、12、19早上10:00至三軍總醫院會勘完成HJ981222護士呼叫系統維護一案」等不實文字,表示有其等公司已會勘完畢之後,再由被告蔡能成以上開詐術圍標方式進行投標。甚且該案於開標前數日,被告葉祀椿先告知高晟公司人員相關實機測試題目,令高晟公司人員得以事先準備通過測試,其中由劉恆均代表高晟公司、蕭翰隆代表立兆公司、高志勇代表昇毅公司進行測試均通過,而被告葉祀椿、江旺䵺等人明知被告蔡能成等人有上開詐術圍標事實,本應依政府採購法舉發,違背法令不為舉發,使高晟公司順利得標,取得該標案不法利益共120萬元。
⒉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圖利摩根網通公司部分:
誠如上述,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之標案,因以上開方式限制廠商投標,因此在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維護案,江旺䵺、被告葉祀椿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以同樣綁標方式,限制廠商投標,而被告葉祀椿為該標案開標時標案規格之審標負責承辦人,除以同樣方式,事先告知蕭翰隆等人測試主題,任由蕭翰隆代表高晟公司、呂保勇代表摩根網通公司、顏承泰代表昇毅公司詐術投標進行測試均通過,而故意不予舉發外,甚且在其他三軍總醫院人員無暇參與規格測試時,未實際進行測試,僅拍照存證,卻登載上開人等有進行測試通過之記載。被告葉祀椿、江旺䵺等人除明知被告蔡能成有上開詐術圍標事實,本應依政府採購法舉發,違背法令不為舉發外,並於廠商會議中,要求摩根公司派員參加,使摩根公司順利得標承作,取得不法利益共120萬元。
⒊99年度弱電系統案之圖利高晟公司部分:
誠如上述,上開報修軟體由創訊公司建置後,持續使用至97年底,因系統不穩及其他因素,仍不敷三軍總醫院需求,被告葉祀椿遂要求被告蔡能成提供穩定報修系統軟體,並推薦當時在三軍總醫院研發護士呼叫系統之銘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邱顯忠 ,被告蔡能成遂向邱顯忠要求在15萬元內研發該系統,邱顯忠知悉上開過程後,自行詢問被告葉祀椿三軍總醫院所需,經2人研討試驗後,該軟體於98年4月間測試研發成功,並建置於上開系統中使用。惟被告葉祀椿與莊于藝於負責承辦99年「弱電系統及管線維護」案招標中,明知上開報修軟體系統業已建置,並由被告蔡能成購買該軟體使用,竟將之訂為該標案之實機展示操作內容,要求廠商自備電腦相關軟硬體之內容,須依照早已建置於三軍總醫院伺服器內之軟體內容提供,以此限制規格,圖利早已取得軟體授權之高晟公司。惟被告蔡能成仍依照江旺䵺指示,以上開所述詐術圍標方式,前去投標,被告葉祀椿於該標案開標時,負責審核上廠商規格時,本於上開基於圖利高晟公司之犯意,任令被告蔡能成詐術投標時,不為舉發,使高晟公司順利得標,圖利高晟公司至少20萬元。
㈡關於三軍總醫院數位交換機維護案標案部分:
⒈江旺䵺負責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督導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
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妻則為 廖桂良 (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本院以10
2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在案), 侯景德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總經理並實際負責業務,該2公司同址辦公,資源共享,由同一財務處負責2間公司獨立之帳務; 顧立楚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至96年擔任歐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負責業務處全部業務; 謝育斌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本院以
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緩刑2年在案)係95年及96年歐科公司業務處經理,為歐科公司95年度及96年度三軍總醫院「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消耗品採購及提供教育訓練費用業務主管; 李主明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為歐科公司97年前客戶服務處(下稱客服處)處長,其擔任處長時,轄下有被告劉安福、 藍明雪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張玉玫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戴湞霓 等人,被告劉安福於97年升任歐科公司客服處處長,為全球公司97年度至99年度三軍總醫院「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消耗品採購、系統維護及提供教育訓練費用業務主管,張玉玫則擔任其客服處助理。 賴景茂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上晟通信有限公司(下稱上晟公司)負責人; 葉永旭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本院以102年度金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緩刑2年在案)係允鴻資通科技公司(下稱允鴻公司)負責人; 劉文端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厚道企業社負責人; 李瑋純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培育企業社負責人; 凌清坤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親證企業社負責人, 陳美滿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為上開企業社之財務人員,負責開立上開企業之統一發票事宜; 陳正德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正恆企業社負責人; 林鴻儒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宏翔企業社負責人; 余峻洋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亞詮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亞詮公司)負責人,渠等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 林峰輝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經本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在案)係穩德商行負責人,以直銷方式銷售健康食品,個人清潔用品及能量棒、能量腰帶等,並兼任 伊能明子 人性心理學課程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與 黃教雄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078號、102年度偵字第2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業務往來。
⒉緣於94年起至99年間江旺䵺辦理三軍總醫院一年一度之經常
性「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招標時,明知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編定之預估金額係核定底價之重要依據,竟利用擔任三軍總醫院通信組組長之職務權限,在辦理94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商情分析及預估金額前,基於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暨收取賄賂之犯意,與任職歐科公司業務經理之謝育斌勾結,由謝育斌配合提供遠超過實際需要金額之高額報價單,再指示承辦人員即被告葉祀椿據以提高該項採購預估金額辦理招標,謝育斌則同意得標後,在該舞弊多獲取不法利潤範圍內,由江旺䵺提供發票交謝育斌以提供三軍總醫院相關訓練費用名義,向歐科公司請款交付江旺䵺作為賄款回報,謝育斌與江旺䵺約定後並報告該公司業務處長顧立楚、總經理侯景德同意,嗣94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江旺䵺指示被告葉祀椿蒐集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等公司之報價單,以利渠合理化前述高編之預估金額,讓得標廠商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利潤提高,謝育斌得再藉口利用「電話交換機維護案」契約特別條款中所載,得標廠商應依三軍總醫院需求提供標的物相關之教育訓練(每季乙次),含原廠專業維護教育訓練、諮詢服務(含新知介紹)之名義索賄,然熟知該採購價格之被告葉祀椿認為歐科公司提供報價單金額過高,但不敢違背江旺䵺以該金額作為預估金額之指示,乃於採購計畫清單中另外增加廠商需提供軟硬體設備項目,總金額在100萬元至
150萬元間,使得標廠商無法獲取不法利潤,江旺䵺亦無法索取回扣,至95年到99年辦理該項採購案時,江旺䵺乃指示不熟悉採購價格之 楊淑娟 、莊于藝辦理,並續與歐科公司謝育斌及該公司接辦之客服處處長即被告劉安福做同樣約定,計自95年起江旺䵺向歐科公司謝育斌及被告劉安福要求支付約定賄款,歐科公司為順利取得工程款,而同意依約將江旺䵺要求報銷之發票費用併入維護成本支出;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95至99年分別依前述約定行賄江旺䵺,各為28萬1,350元、56萬0,400元、119萬5,364元、101萬9,410元及30萬元,江旺䵺總計收賄335萬6,524元,而同期間歐科公司及全球公司因江旺䵺浮報獲取不法利潤628萬5,610元,扣除賄賂金額,仍有292萬9,086元不法利益;另除前述賄款外,江旺䵺亦曾要求歐科公司提供OKWAP362手機、SONYT
9數位相機等高單價產品供三軍總醫院通信組作為尾牙摸彩之用。亦即江旺䵺於94年底辦理95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為免熟悉電話交換機系統之葉祀椿於合約中增加廠商應負擔之品項,壓縮廠商利潤,遂指派不知情之楊淑娟擔任該年度承辦人,並指定94年度由歐科公司得標之電話交換機維護採購合約決標金額420萬元為95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之預估金額,且指示楊淑娟將被告葉祀椿所製作之94年度採購計畫清單中採購價值約100至150萬元之備品全部刪減,並於特別條款中增加駐廠維護行政員1名以合理化浮編金額後,再蒐集歐科公司、三煜通信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煜公司)及東平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東平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江旺䵺指定420萬元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嗣經公開招標由歐科公司得標,江旺䵺即依事前與謝育斌之約定,以合約中載有廠商需提供新知訓練之名義,提供發票向歐科公司時任業務經理謝育斌要求支付賄款,謝育斌將此事回報時任歐科公司業務處處長顧立楚及總經理侯景德後,歐科公司乃同意江旺䵺陸續提供與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親證企業社、厚道企業社、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匠電腦)、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之發票供歐科公司報銷後支付賄款,此外,謝育斌為滿足江旺䵺之需索,亦曾先行墊付江旺䵺要求之賄款後,另行要求歐科公司之下游廠商允鴻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供謝育斌向歐科公司報銷,惟江旺䵺及謝育斌提供之發票品項均與電話交換機系統之教學無關,歐科公司卻仍依該等發票之金額,將款項匯入巨匠電腦、資策會、江旺䵺友人林峰輝及謝育斌個人帳戶中,歐科公司95年總計行賄江旺䵺28萬1,350元;另95年底江旺䵺為辦理年終尾牙活動,而向謝育斌要求渠指定數量之OKWAP、NOKI
A手機及SONY數位相機等高單價3C產品供三軍總醫院摸彩之用,該些產品費用總計7萬7,434元亦併入歐科公司承攬維護案之成本項下支付。江旺䵺於95年底辦理96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江旺䵺繼續以前述模式,指派不知情之莊于藝擔任承辦人,並指示依被告葉祀椿承辦年度之預估金額及合約內容增刪修改後比照辦理,再蒐集歐科公司、臺灣搏碼電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搏碼公司)及允鴻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嗣經公開招標由歐科公司得標後,江旺䵺再循前述模式,提供與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彤妍有限公司(下稱彤妍公司)、厚道企業社、親證企業社、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光公司)、高晟公司開立之發票及東吳大學開立之收據向歐科公司報銷(詳如附表二)並索賄,若前述款項由謝育斌先以現金支付予江旺䵺,歐科公司辦理核銷後則匯入謝育斌個人帳戶,其餘則匯入江旺䵺指定之林峰輝個人帳戶中,歐科公司96年總計行賄江旺䵺56萬0,400元(詳如附表三);另96年底江旺䵺為辦理年終尾牙活動又向謝育斌要求NOKIA行動電話2支,費用總計
2萬1,000元亦併入歐科公司承攬維護案之成本項下支付。至於被告劉安福於接任客服處處長後,依據謝育斌上開處理方式,基於行賄之犯意及共同與江旺䵺、江旺䵺之妻廖桂良、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即林峰輝、黃教雄、林鴻儒、余峻洋、蔡能成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由林峰輝自行蒐集培育企業社、 海霖 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海霖企業社,應予更正,下稱海霖公司)、利用黃教雄蒐集宏翔企業社、正恆企業社之發票交付給江旺䵺,由廖桂良蒐集余峻洋所經營亞詮公司、惠誠企業社之發票交付給江旺䵺、江旺䵺將上開發票及自行蒐集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巨匠電腦、崇光公司、彤妍公司、麥奇數位有限公司、由被告蔡能成交付高晟、摩根公司、 歐瑞登 股份有限公司等發票後交給被告劉安福與張玉玫後,被告劉安福與張玉玫等人明知其該等發票均非全球公司或歐科公司本身交易之憑證,仍依據侯景德之指示,交付給歐科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辦理核銷,並支付賄款給江旺䵺,茲將被告劉安福涉嫌貪瀆及商業會計法等情,敘述如下:
⑴江旺䵺於96年底辦理97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繼續
以前述浮報價額模式指派莊于藝擔任97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承辦人,沿襲前一年度之預估金額及合約內容增刪修改後比照辦理,再蒐集全球公司、宏元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元公司)、上晟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另歐科公司因95年間發生借用東平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三軍總醫院「電話交換機維護案」而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並遭停權3年,故歐科公司改以全球公司之名義參標,且因該標案並未採購任何設備,遂由歐科公司客服處處長即被告劉安福接手該案,惟主要維修人員仍為歐科公司原技術班底;全球公司得標後,江旺䵺變本加厲以合約中所載教育訓練須提供「新知」為由,向被告劉安福要求每年支付100萬元之賄款額度,被告劉安福明知支付該等費用係顯係不合理,惟為配合江旺䵺取得標案,於全球公司報價單,將上開江旺䵺要求教育訓練費(即賄款)計算其中,並向其他廠商,取得浮報金額之報價單給三軍總醫院後,迨其等得標後,即97年起循以前模式陸續提供與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上晟公司、培育企業社、彤妍公司、麥奇數位有限公司、巨匠電腦、中時網路分類廣告開立之發票向歐科公司報銷(金額、發票號碼與日期詳附表二,惟限於97年一整年部分),被告劉安福因江旺䵺以教育訓練名義要求歐科公司支付賄款已有前例,故仍循往例將前述江旺䵺提供之發票交與財務處辦理核銷後,再以現金或開立無記名之支票由渠本人或客服處助理張玉玫轉交與江旺䵺,全球公司97年總計行賄江旺䵺119萬5,364元(交付金額、方式詳附表三所載)。
⑵於97年底辦理98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江旺䵺續由
莊于藝擔任98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承辦人,江旺䵺與被告劉安福沿襲前1年度之方式,即江旺䵺浮報價額後,再由被告劉安福蒐集全球公司、宏元公司、上晟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嗣經公開招標由全球公司得標後,江旺䵺再依前述模式陸續提供與電話交換機系統教育訓練無關之上晟公司、摩根公司、歐瑞登股份有限公司、正恆企業社、宏翔企業社、海霖公司、亞詮公司、惠誠企業社、培育企業社開立之發票向全球公司報銷(金額、發票號碼與日期詳附表二,即98年一整年),再以現金、開立無記名抬頭之支票,由被告劉安福或客服處助理張玉玫直接轉交江旺䵺,或匯款至江旺䵺指定之摩根公司帳戶後,再由摩根公司實際負責人蔡能成領現交付江旺䵺,全球公司98年總計行賄江旺䵺101萬9,410元(交付金額、方式,詳如附表三所載)。
⑶於98年底辦理99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時,江旺䵺又改
派被告葉祀椿擔任99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承辦人,而98年間三軍總醫院電話交換機部分系統曾辦理升級作業,可節省年度維護費約150萬元,且彼時江旺䵺業已知悉其犯行在偵辦中,故江旺䵺將99年度維護案之預估金額調降為310萬1,520元後,再指示被告葉祀椿以該金額辦理99年度「電話交換機維護案」,並由被告劉安福蒐集全球公司、宏元公司、上晟公司報價金額均高於預估金額之報價單作為浮編預估金額之依據後,逐級呈核批定底價;嗣經公開招標由全球公司得標後,江旺䵺再依前述模式要求高晟公司及摩根公司實際負責人蔡能成提供摩根公司開立99年3月12日金額30萬元之發票向全球公司報銷,全球公司則於99年6月25日匯款至摩根公司之帳戶中,同日江旺䵺又要求蔡能成以高晟公司名義開立金額30萬元之不實發票供渠向全球公司報銷,惟此不實發票被告蔡能成尚未交付江旺䵺向全球公司報銷以取得賄款,是以被告劉安福及全球自動公司99年總計行賄江旺䵺30萬元(交付金額、方式,詳如附表三所載)。
㈢江旺䵺自95年至99年間偽以教育訓練名義向歐科公司及全球
公司索賄後,竟與被告蔡能成共同基於意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指示被告蔡能成提供其為實際負責人之摩根公司玉山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摩根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以供全球公司將如附表三編號19、20所示賄款匯入上開帳戶,再由被告蔡能成將賄款交與江旺䵺,被告蔡能成以前述方式隱匿或掩飾江旺䵺不法所得,摩根公司帳戶總計匯入52萬元。
㈣因認被告葉祀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
利罪、被告劉安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帳冊罪、被告蔡能成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為他人洗錢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葉祀椿固坦言係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弱電系統案之技術測試人員,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承辦人;被告劉安福坦言自97年度擔任全球公司客服處處長後,各於97年度、98年度、99年度江旺䵺以教育訓練費用為名持如附表二編號31至45所示之發票後,全球公司即支付如附表三編號11至20所示之款項;被告蔡能成坦承提供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發票及摩根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供江旺䵺向全球公司請領款項及匯入款項之用等情。但被告葉祀椿、劉安福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及行賄、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被告葉祀椿辯稱:伊並非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弱電系統案之承辦人,僅係審查技術人員,而伊雖為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承辦人,但均非公務員,且未逼退浩鑫公司,另技術測試題目係早在招標公告即已公開,並無事先告知題目,又其僅知立兆公司與與高晟公司之負責人有親戚關係,但不知2間公司係借牌圍標,並非明知圍標而不予舉發等語;被告劉安福辯稱: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均係江旺䵺以教育訓練費用為名向全球公司請領,伊經請示長官援引前例而為支付,並非行賄之賄款,又如附表二編號31至45所示之發票,均係江旺䵺以教育訓練費用為名所提出,伊不知上開發票係未有實際交易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葉祀椿部分:
⒈被告葉祀椿是否為公務員:
就「授權公務員」而言,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至「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於授權訂定之組織規程等在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已如前述,而上揭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應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故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所稱「承辦」,指辦理機關採購業務並擔負其責任者而言;亦即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核至機關首長核定該採購業務等流程之相關人員均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參照)。被告葉祀椿係依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醫療事業基金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聘雇之人員,行為時擔任三軍總醫院資訊管理室網路視訊組電腦程式設計師等情,有三軍總醫院101年5月22日院三人事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97年9月26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令、97年12月8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令、102年7月25日院三人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卷一第117頁、第118頁、本院卷卷三第265頁),三軍總醫院本身雖非國家機關,被告葉祀椿係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之電腦網路行政人員,於執行電腦網路業務時提供之資訊服務,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自非上述之「身分公務員」。然而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為憲法第157條所明定。三軍總醫院隸屬於國防部,係國家為貫徹憲法上開規定之公醫制度而設置之公立醫療機構。護士呼叫系統、弱電系統乃專為該院病房呼叫護理站需求,自屬攸關於國民至該醫院就診時醫療安全等公眾福祉之公共事務。又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及98年度、99年度弱電系統係三軍總醫院係由資訊室提出需求,由通信組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採購,而被告葉祀椿為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負責規劃需求確認及結果測試人員及99年度弱電系統案之承辦人,有三軍總醫院101年6月26日院三人事第0000000000號函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卷二第78頁至第79頁),揆之前開說明,被告葉祀椿經該院通信組組長指派為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之負責規劃需求確認及結果測試人員及99年度弱電系統案之承辦人,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其依據政府採購法從事於該院護士呼叫系統案、弱電系統案招標採購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係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係具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被告葉祀椿辯稱其並非公務員云云,尚無可採。
⒉證人王春仁固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得標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
案,三軍總醫院說浩鑫公司是8折標以下,伊去現場看實際東西,發現標單內容備品不夠清楚,需付出的備品有標示數量,但現場實際總數量超出標單上所寫的數量,備品如果依照合約內容全部作到,會造成浩鑫公司成本增加,不敷成本,伊願意退讓的原因係對方態度很強硬,再者,如果照對方說的來做,一定會虧本,後來跟對方談保證金要退還給浩鑫公司,對方也同意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三第27頁至第28頁)。然查,該次底價為398萬5,224元,浩鑫公司於97年10月27日以267萬3,500元得標,顯低於底價之8折,經當日開標之主標官及主計監察官檢視底價訂定應屬合理,浩鑫公司現場無法提出說明,請浩鑫公司於3日內以函文說明,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俟會辦相關單位再行決標與否一情,有開標紀錄1份附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11
303號偵查卷卷一第619頁),而浩鑫公司上開金額僅評估其公司維護標的成本,並未計入人力成本估算、庶務成本、稅務等項,上開得標金額顯屬過低,另浩鑫公司前於97年間承攬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係以惡性競爭低價搶標方式得標,保固期間叫修服務品質不佳及維修時效嚴重拖延,故於保固期間該醫院即未與浩鑫公司續約等情,有三軍總醫院10
2年7月25日院三資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證人楊淑娟之報告1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卷三第265頁、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89號卷第107頁),浩鑫公司經三軍總醫院於97年12月1日傳真通知繳交差額保證金,浩鑫公司亦表示不願繳交,因而廢標一情,有招標訂約組97年12月10日簽呈及傳真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89號卷第10
4頁至第106頁),浩鑫公司以低價搶得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然因得標金額過低,經開標人員當場保留決標,此非被告葉祀椿所決定;又該得標廠商係與通信組人員配合維護院內護士呼叫系統事宜,得標廠商維護品質良窳,將影響通信組之工作負擔,甚而影響全院之醫療運作,被告葉祀椿得知證人楊淑娟向相關公立醫院探查浩鑫公司之維護品質不佳訊息後,乃向浩鑫公司人員王春仁表示將嚴格執行契約內容,浩鑫公司自行衡量其承攬能力而決定放棄繳交差額保證金訂約之權,難認被告葉祀椿此舉有何違背法令。
⒊證人蕭翰隆於偵查中結證稱:當我們代表某家公司要去會勘
時,伊到通信組表示要會勘,通信組會發派工單,並帶我們到病房察看護士呼叫系統之數量以及作業程序,以前證人徐政華有帶我們去過,當時發派工單的人應該也是證人徐政華,那次我們沒有實際做完整的會勘,只是單子填一填就送回通信組了,伊98年度代表高晟公司,99年度代表摩根公司,伊記得有一年係伊1個人寫2張,其中1張交劉恆均簽名,程序有跑,但沒有做完整,蓋完章交給證人徐政華, 伊拿 2次會勘單,是同一天寫的,會勘跟測試差了幾天的時間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六第392頁),依證人蕭翰隆於97年12月18日、19日所進行之現場會勘接觸之人員均係證人徐政華一情觀之,被告葉祀椿無從知悉投標廠商是否確實進行實地現場會勘。另被告葉祀椿雖於97年12月18日、19日通信組派工單上用印確認,有通信組派工單3紙可佐(見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一第627頁至第629頁),然上開派工單上除被告葉祀椿用印外,尚有同為通信組之人員莊于藝、楊淑娟用印其上,復依證人蕭翰隆證稱均係與證人徐政華聯繫現場會勘事宜,可知被告葉祀椿雖於上開派工單用印,應僅係呈轉之性質,並非就投標廠商是否實地現場會勘一事加以確認甚明。
⒋證人蕭翰隆雖於偵查中結證稱:技術能力測試確實有做,但
事前知道要考什麼,係被告葉祀椿跟伊講要考什麼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六第394頁),然技術能力測試項目98年度為床號設定(單床、雙床)、線路工程打線(面板),99年度係床號設定、線路工程打線、面板設定,上開技術能力測試項目均已於招標清單第18點備註⒉「技術測試方式、測試結果審查表及測試報告詳如附件八」公開揭露,有98年度、99年度招標清單及所附測試結果審查表及測試報告各1份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11303號偵查卷卷四第268頁至第270頁、第135頁、第137頁),上開測試項目於開標測試前即已公開,被告葉祀椿告知證人蕭翰隆測試項目為何,難認有何圖利之行為。
⒌被告蔡能成雖於偵查中證稱:因三軍總醫院自97年度開始於
契約中明文要求弱電系統案之得標廠商必須提供一套維護叫修管理系統,但因高晟公司本身沒有軟體工程師,所以97年度高晟公司是以每年10萬元向創訊公司購買軟體,98年度因為通信組覺得創訊公司提供之軟體以EXCEL撰寫,功能及穩定度不佳,所以透過被告葉祀椿向伊建議希望能採用微碩公司所開發以LINUX撰寫之軟體,因此高晟公司98年度起才轉向微碩公司購買維護叫修管理系統,伊記得好像是被告葉祀椿先裝了新軟體,測試覺得可以之後,等下次標案再叫 伊買 ,被告葉祀椿係跟伊說創訊的不穩,容易造成當機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1303號偵查卷卷五第16頁至第17頁、第174),惟三軍總醫院報修維護管理系統,於98年4月間由WIND
OWS平臺變更為LINUX平臺,變更理由係因WINDOWS平臺運作執行大眾PHS(低功率行動電話)群發簡訊需時6小時以上,經規劃於LINUX平臺運行操作僅需15分鐘,且瞬間即可搜取歷史資料,98年間至99年間再度變更報修軟體,係因該院自99年起計畫將大眾、威寶、臺灣大哥大3個簡訊平臺整合在同一通信報修系統內,故需大幅度修改現有的報修系統,方能符合該院需求,因此99年度弱電系統案,要求得標廠商需提供符合本院所需之報修軟體,因99年度重新開發報修軟體程式,已變更軟體架構格式,故無法直接沿用98年之報修軟體程式等情,有三軍總醫院102年7月25日院三資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見本院卷卷三第266頁),被告葉祀椿係因先前所使用之系統不穩定而變更原先之WINDOWS系統,且99年變更系統規格係因電信公司更動,且增加其他功能,並非限制規格綁標之目的;另被告葉祀椿雖事先告知被告蔡能成報修軟體之廠商,然被告蔡能成如欲繼續承攬99年度弱電系統案,仍需購買最新軟體以符合三軍總醫院99年變更後之新報修軟體程式功能,方得以操作三軍總醫院之報修軟體,亦難認被告葉祀椿有何圖利之犯行。
⒍被告葉祀椿雖於偵查中供稱:伊也知道他們在圍標等語(見
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32頁),然其於偵查中亦供稱:伊沒有那麼神知道高晟公司借牌投標,但伊知道他們彼此間都有關係,可能在圍標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
4號偵查卷卷一第28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會說那些話係因為被告蔡能成說立兆公司係伊表弟開設,立兆公司本身也是三軍總醫院之合約商,所以伊猜高晟公司與立兆公司彼此間是有關係的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152頁),被告葉祀椿僅係透過被告蔡能成先前告知其與立兆公司之負責人有親戚關係自行加以揣測,且綜觀被告蔡能成於調查站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被告蔡能成均未證述曾告知被告葉祀椿其係借用立兆公司、昇毅公司、佳壕公司之名義投標,自不得僅因被告葉祀椿就立兆公司與高晟公司之負責人具有親戚關係有所認識,遽而推論被告葉祀椿明確知悉被告蔡能成借牌圍標一事。再者,被告葉祀椿雖知悉證人蕭翰隆、劉恆均為高晟公司之員工,但國內護士呼叫系統、弱電系統之廠商本屬有限,各廠商間員工跳槽、相互支援情形甚或自立門戶,本屬常見,難以被告葉祀椿知悉證人蕭翰隆等人係高晟公司之員工及立兆公司、昇毅公司、佳壕公司推派高晟公司員工進行投標或技術測試等情,逕為推論被告葉祀椿當然知悉上開廠商有圍標之情。
⒎綜上,被告葉祀椿於98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開標時勸退浩鑫
公司、事先告知技術測試題目、於99年度弱電呼叫系統案招標時要求投標廠商需自備符合新建置報修軟體程式等情,均難認有圖利高晟公司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葉祀椿事先知悉內情,自不能以臆測或推斷之方法,認定被告葉祀椿於98年度、99年度護士呼叫系統案審標及承辦99年度弱電系統案之際,知悉被告蔡能成係借用立兆公司、昇毅公司、佳壕公司摩根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無疑,而不為舉發,以圖利高晟公司之行為,而以圖利罪名相繩。
㈡關於被告劉安福部分:
⒈關於被告劉安福行賄部分,首應審究江旺䵺是否浮報97年度
至99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價額而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經查:⑴被告葉祀椿於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江
旺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理中結證稱:94年之前,何人負責該裝備即負責該購案,94年度下半年,江旺䵺提議打破建制,大家各自負責各院區之交換機維護管理,但購案要由1個人統一承辦,江旺䵺要大家看著辦由何人來承辦購案,所以伊才會在偵查中證稱「數位交換機維護案之簽擬業務,在94年以後原則上由同仁先認養承辦之購案,如果沒有同仁有意願承辦該購案,最後才由江旺䵺指派」等語,即便江旺䵺跟伊提到預算金額問題,因為廠商報價都在500萬元以上,不會有所影響,只是程序問題而已,伊在承辦年度一定會參考江旺䵺給伊的金額,因為伊不知道該年度購案之預估金額為何等語(見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第94頁反面至第96頁),核與證人楊淑娟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之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第74頁反面)。江旺䵺並無直接指派特定承辦人辦理交換機維護案契約事宜,乃徵詢組員意願,並視當時組內人力、業務考量,依其組長身分權責事務分配,始分別指派證人楊淑娟辦理95年、證人莊于藝辦理96年至98年、被告葉祀椿辦理99年交換機維護案契約事宜,至屬明確。
⑵95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商情分析資料顯示該標案之利潤為7%
,固有數位交換機商情分析1份在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六第295頁),而全球公司承攬97年度至99年度交換機維護案之毛利各為20%,亦有全球公司所製作之97年至99年三軍總醫院維護案投標成本評估3紙附卷足稽(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13頁至第115頁),該金額雖高於商情分析資料所訂利潤7%,然被告葉祀椿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理中證稱:預算金額所稱利潤7%,係伊照抄上去(見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第96頁反面);證人莊于藝亦於高等軍事法院審理中結證稱:預算金額所稱利潤7%,僅供參考而已,蓋仍需考量當年度物價波動等語(見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第73頁);而證人楊淑娟復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理時證稱:不記得預算金額所稱利潤7%等語(見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第76頁反面)。從而,上開商情分析資料所訂利潤7%所謂何來?有無相關數據憑供計算檢驗?實乏積極證據證明,是以,上開證人所稱,僅得證明承辦人於各年度估算交換機維護案契約預算金額時,沿襲舊有契約所載,概以利潤7%作為評估廠商合理利潤標準參考,難認江旺䵺有浮報價額基準之情。
⑶證人 林逢玲 於高等軍事法院案件審理中結證稱:如係維護案
的話利潤就會比較高,因為不知會發生什麼事,有可能係天災或地震、雷擊等,所支出之費用就可能相對提高,因此訂定合約時,就會以保險概念,投標成本會訂的比較高,不能以事後計算所有的利潤來推出公司當初就已經設定好的利潤,如發生契約中所定天災、地震或雷擊等情形,該公司就需負責維修,此均列在風險評估等語(見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第66頁),另97年度至99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契約附加條款第柒條第四項亦有約定:各項軟/硬體故障(含天然災害者)維修作業,廠商應儘速依契約規定時間內完成,硬體無法修復者須以同等品替代,且須由國外原廠修復者,亦有不得超過故障後3個月內之時效規定等文,有97年、98年、99年交換機維護案契約附加條款在卷可查(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265頁、第360頁、第233頁),堪認證人林逢玲證稱之詞,尚非全然無據,足徵交換機維護案契約利潤多寡計算複雜,容涉有諸多風險因素在內,自非專以上開商情分析所訂利潤7%數據為限;再者,三軍總醫院交換機系統係於90年建置,經2年保固期間後,即由被告葉祀椿持續辦理93年及94年交換機維護案契約事宜,被告葉祀椿於高等軍事法院審理中亦結證稱:當初系統建置,金額為4,200萬元,後來增加一些設備費用,總價在5,000多萬左右,就伊認知在5,000多萬之5%(最低)至10%(最高)內,作為維護案的金額(全額保固,三軍總醫院特別的是連電擊都算)等語(見本院軍事法院筆錄卷第96頁反面),核與95年至99年歐科及全球公司依三軍總醫院各年度維護標的需求而為調整,得標價格分別為385萬元、405萬元、442萬元、
422萬元及291萬元,顯未有超出市場行情之譜。⑷被告劉安福於偵查中供稱:80萬元係江旺䵺說的,伊自己評
估80萬元也差不多,前幾次是400萬元、500萬元,後來金額改成290幾元,江旺䵺還是堅持教育訓練費用80萬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98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97年度交換機維護案得標後,江旺䵺找伊去三軍總醫院,告訴伊依合約規定全球公司要提供新知訓練費用,江旺䵺希望伊提供80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298頁),故江旺䵺如以浮報價額之方式,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則廠商投標時,自應將與雙方約定之浮報價額加入投標金額內,嗣得標後,廠商即將雙方約定之浮報金額給付江旺䵺,當無可能發生因得標價額減少而回扣金額仍維持定數致壓縮得標廠商原有利潤之情事,且就江旺䵺提出之時間均在決標後,及無論廠商投標金額高低,均索取一定金額之回扣等情觀之,與浮報價額之情形不同。
⑸綜上,江旺䵺雖有經辦97年至99年交換機維護案,仍乏證據
證明江旺䵺就交換機維護案契約價額有浮報價額之情,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劉安福或全球公司人員與江旺䵺間,就交換機維護案契約價額,彼等具有浮報價額之意思合致。
⑹復按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亦有明文。茲查,江旺䵺確有收受全球公司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1至20所示之款項,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並無浮報價額之違背職務行為,固如前述,雖被告劉安福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於100年6月29日經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於該條例第11條第2項增列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惟被告劉安福於對江旺䵺為行賄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僅就違背職務之行賄行為予以規範併科以刑罰,然就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部分,並無處罰之明文,被告劉安福行賄之對象為江旺䵺,在江旺䵺所犯者既係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之情形下,則被告劉安福所為者,應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行為,揆諸刑法第1條所揭示之罪刑法定原則,被告劉安福上開行為應屬不罰,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⒉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係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其構成要件;其犯罪主體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於純正身分犯,故無上述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必須具有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所規定之情形,始有成立上述身分犯之正犯或共犯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號判決參照)。
被告劉安福為全球公司之客服處處長,並非該公司負責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全球公司之上開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繩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㈢關於被告蔡能成部分:
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發票雖係被告蔡能成應江旺䵺之要求
,明知摩根公司與全球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填製,然被告蔡能成僅係摩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非登記負責人,摩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呂保勇,有上開自網路查詢下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查(見99年度偵字第11
030號偵查卷卷一第473頁),已如前述,被告蔡能成既非摩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無證據呂保勇與被告蔡能成間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被告蔡能成就此部分犯行,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適用。
⒉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
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江旺䵺以契約明訂有諮詢服務(含新知介紹)項目,全球公司給付訓練費,其中附表二編號19、20款項流向觀之,係匯入蔡能成所提供摩根公司玉山銀行帳戶,然就上開洗錢罪構成要件觀之,除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足成立,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列款項流向,係由江旺䵺提供發票後,由全球公司將核銷之款項,匯入江旺䵺指定之摩根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且就江旺䵺與犯罪所得財物間之連結,實未中斷,均可由被告蔡能成資金流向追查江旺䵺犯行,尚無法阻斷國家對江旺䵺重大犯罪之追訴、處罰,且上開資金流向係屬江旺䵺對犯罪所得消費之處分行為,尚與旨揭洗錢罪成立要件不符,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蔡能成於前開附表二編號19、20資金流向確有洗錢犯行,揆諸上開法旨,自難以洗錢罪相繩。
肆、退併辦部分: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731號、第8078號被告葉祀椿、劉安福、蔡能成案件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因上開貳、叁部分已為不另為無罪及無罪判決之諭知,自無從一併審究,應依法退回上開移送併案部分,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
301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4項、第1項、第5項後段、第17條、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被告蔡能成所涉圍標標案┌──┬───────┬───┬─────┬─────────────┬─────┬────────┐│編號│標案名稱│行為人│決標時間│安排之投標廠商/負責人/前│得標廠商│罪名及宣告刑││││││往投標之人│││├──┼───────┼───┼─────┼─────────────┼─────┼────────┤│1│96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5.12.14│立兆公司/江碩堂/李宗明│三利工程公│蔡能成共同犯政府│││統及管線維護案│黃元均││昇毅公司/高淑敏/黃元均│司│採購法第八十七條│││」│陳鎂美││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7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6.9.6│立兆公司/江碩堂/江碩堂│廢標│蔡能成犯政府採購│││統及管線維護案│││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7年度「護士呼│蔡能成│①96.9.12│①立兆公司/江碩堂/江碩堂│①廢標│蔡能成共同犯政府│││叫系統及管線維│陳鎂美││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護案」││②96.9.28│②立兆公司/江碩堂/江碩堂│②廢標│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8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7.10.24│立兆公司/江碩堂/顏承泰│廢標│蔡能成共同犯政府│││統及管線維護案│王錫強││昇毅公司/高淑敏/王錫強││採購法第八十七條│││」│陳鎂美││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8年度「護士呼│蔡能成│①97.10.27│①立兆公司/江碩堂/顏承泰│①廢標(本│蔡能成共同犯政府│││叫系統及管線維│蕭翰隆││昇毅公司/高淑敏/黃元均│由浩鑫公司│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護案」│陳鎂美││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得標,因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顏承泰│││廢標)│罪,處有期徒刑伍││││黃元均│②97.12.24│②立兆公司/江碩堂/江碩堂│②高晟公司│月,如易科罰金,││││孔士吉││昇毅公司/高淑敏/孔士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高志勇││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算壹日。│├──┼───────┼───┼─────┼─────────────┼─────┼────────┤│6│99年度「弱電系│蔡能成│98.11.6│立兆公司/江碩堂/李豐榮│高晟公司│蔡能成共同犯政府│││統及管線維護案│張世宏││佳壕公司/蕭湑楷/張世宏││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李豐榮││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第三項之妨害投標││││陳鎂美││││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99年度「護士呼│蔡能成│98.12.9│立兆公司/江碩堂/黃元均│摩根公司│蔡能成共同犯政府│││叫系統及管線維│蕭翰隆││摩根公司/呂保勇/呂保勇││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護案」│陳鎂美││高晟公司/蔡能成/蔡能成││第三項之妨害投標││││呂保勇││││罪,處有期徒刑伍││││顏承泰││││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起訴書││││││││││││編號│附表編│日期│金額│發票開立人│發票號碼│統一編號│負責人│買受人│交易項目│卷證頁次│備註│││號│││││││││││├──┼───┼────┼─────┼───────┼──────┼────┼───┼───┼───────┼──────┼──────┤│1│24│95.04.12│71,820│巨匠電腦(股)│LW00000000│00000000│ 鍾梁權 │歐科│教育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公司││││││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367│││││││││││││頁││├──┼───┼────┼─────┼───────┼──────┼────┼───┼───┼───────┼──────┼──────┤│2│1│95.05.06│16,830│財團法人資訊工│NW00000000│00000000│ 林逢慶 │歐科│SQL程式語言│99年度偵字第│││││││業策進會││││││14304號偵查│││││││││││││卷卷八第486│││││││││││││頁││├──┼───┼────┼─────┼───────┼──────┼────┼───┼───┼───────┼──────┼──────┤│3│10│95.07.01│43,400│親證企業社│NU00000000│00000000│凌清坤│全球│研習訓練│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5│││││││││││││頁至第147頁││├──┼───┼────┼─────┼───────┼──────┼────┼───┼───┼───────┼──────┼──────┤│4│4│95.09.18│55,800│厚道企業社│PU00000000│00000000│劉文端│歐科│研習訓練│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3│││││││││││││頁至第144頁││├──┼───┼────┼─────┼───────┼──────┼────┼───┼───┼───────┼──────┼──────┤│5│5│95.09.27│24,800│厚道企業社│PU00000000│00000000│劉文端│歐科│研習訓練│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3│││││││││││││頁至第144頁││├──┼───┼────┼─────┼───────┼──────┼────┼───┼───┼───────┼──────┼──────┤│6│11│95.11.27│37,200│親證企業社│QU00000000│00000000│凌清坤│歐科│研習訓練│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5│││││││││││││頁至第147頁││├──┼───┼────┼─────┼───────┼──────┼────┼───┼───┼───────┼──────┼──────┤│7│2│95.12.29│31,500│允鴻公司│QU00000000│00000000│葉永旭│歐科│通信器材│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二第160│││││││││││││頁││├──┴───┴────┼─────┼───────┴──────┴────┴───┴───┴───────┴──────┴──────┤│95年度合計│281,350│共7張發票│├──┬───┬────┼─────┼───────┬──────┬────┬───┬───┬───────┬──────┬──────┤│8│17│96.03.28│75,000│彤妍有限公司│SU00000000│00000000│ 陳宗仁 │歐科│場地租金│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三第78頁│││││││││││││至第80頁││├──┼───┼────┼─────┼───────┼──────┼────┼───┼───┼───────┼──────┼──────┤│9│6│96.05.16│74,400│厚道企業社│TU00000000│00000000│劉文端│歐科│研習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3│││││││││││││頁至第144頁││├──┼───┼────┼─────┼───────┼──────┼────┼───┼───┼───────┼──────┼──────┤│10│41│96.06.07│37,800│崇光金品(股)│TZ00000000│00000000│ 孫繼正 │無│壓克力(退休獎│99年度偵字第│為二聯式發票││││││公司│││││牌)│14304號偵查│,起訴書附表││││││││││││卷卷二第241│誤載統一編號││││││││││││頁│為0000000││││││││││││││├──┼───┼────┼─────┼───────┼──────┼────┼───┼───┼───────┼──────┼──────┤│11│3│96.06.26│30,000│東吳大學推廣部│收據│││歐科│國際PMP專案管│99年度偵字第││││││││││││理師證照班│14304號偵查│││││││││││││卷卷八第260│││││││││││││頁││├──┼───┼────┼─────┼───────┼──────┼────┼───┼───┼───────┼──────┼──────┤│12│12│96.06.30│43,200│親證企業社│TU00000000│00000000│凌清坤│歐科│研習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5│││││││││││││頁至第147頁││├──┼───┼────┼─────┼───────┼──────┼────┼───┼───┼───────┼──────┼──────┤│13│28│96.12.27│5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裝機費│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3│││││││││││││頁││├──┼───┼────┼─────┼───────┼──────┼────┼───┼───┼───────┼──────┼──────┤│14│29│96.12.28│7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裝機費│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4│││││││││││││頁││├──┼───┼────┼─────┼───────┼──────┼────┼───┼───┼───────┼──────┼──────┤│15│30│96.12.28│6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裝機費│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0│││││││││││││頁││├──┼───┼────┼─────┼───────┼──────┼────┼───┼───┼───────┼──────┼──────┤│16│31│96.12.29│3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裝機費│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5│││││││││││││頁││├──┼───┼────┼─────┼───────┼──────┼────┼───┼───┼───────┼──────┼──────┤│17│32│96.12.29│5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裝機費│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1│││││││││││││頁││├──┼───┼────┼─────┼───────┼──────┼────┼───┼───┼───────┼──────┼──────┤│18│33│96.12.30│4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裝機費│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2│││││││││││││頁││├──┴───┴────┼─────┼───────┴──────┴────┴───┴───┴───────┴──────┴──────┤│96年度合計│560,400│共11張單據│├──┬───┬────┼─────┼───────┬──────┬────┬───┬───┬───────┬──────┬──────┤│19│35│97.01.18│99,000│高晟公司│X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交換機卡版│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6│││││││││││││頁││├──┼───┼────┼─────┼───────┼──────┼────┼───┼───┼───────┼──────┼──────┤│20│34│97.01.28│99,000│高晟公司│X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歐科│交換機卡版│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7│││││││││││││頁││├──┼───┼────┼─────┼───────┼──────┼────┼───┼───┼───────┼──────┼──────┤│21│37│97.03.05│180,000│高晟公司│Y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全球│教育訓練│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9│││││││││││││頁││├──┼───┼────┼─────┼───────┼──────┼────┼───┼───┼───────┼──────┼──────┤│22│36│97.03.17│120,000│高晟公司│Y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全球│教育訓練│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三第208│││││││││││││頁││├──┼───┼────┼─────┼───────┼──────┼────┼───┼───┼───────┼──────┼──────┤│23│18│97.06.06│200,000│彤妍有限公司│ZU00000000│00000000│陳宗仁│全球│服務費│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三第78頁│││││││││││││至第80頁││├──┼───┼────┼─────┼───────┼──────┼────┼───┼───┼───────┼──────┼──────┤│24│7│97.06.23│21,600│培育企業社│ZU00000000│00000000│李瑋純│全球│研習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P148│││││││││││││頁至第150頁││├──┼───┼────┼─────┼───────┼──────┼────┼───┼───┼───────┼──────┼──────┤│25│42│97.10.22│160,864│麥奇數位有限公│BU00000000│00000000│ 楊正大 │全球│語言表達顧問費│99年度偵字第│││││││司││││││14304號偵查│││││││││││││卷卷三第63頁││├──┼───┼────┼─────┼───────┼──────┼────┼───┼───┼───────┼──────┼──────┤│26│19│97.10.25│30,200│彤妍有限公司│BU00000000│00000000│陳宗仁│全球│服務費│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三第78頁│││││││││││││至第80頁││├──┼───┼────┼─────┼───────┼──────┼────┼───┼───┼───────┼──────┼──────┤│27│8│97.12.22│24,800│培育企業社│CU00000000│00000000│李瑋純│全球│研習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8│││││││││││││頁至第150頁││├──┼───┼────┼─────┼───────┼──────┼────┼───┼───┼───────┼──────┼──────┤│28│45│97.12.25│39,900│中時網路分類廣│CW00000000│00000000│ 鄭家鍾 │全球│企業教育課程規││││││││告(股)公司│││││劃│││├──┼───┼────┼─────┼───────┼──────┼────┼───┼───┼───────┼──────┼──────┤│29│25│97.12.31│40,000│巨匠電腦(股)│CW00000000│00000000│鍾梁權│全球│教育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公司││││││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381│││││││││││││頁││├──┼───┼────┼─────┼───────┼──────┼────┼───┼───┼───────┼──────┼──────┤│30│26│97.12.31│180,000│巨匠電腦(股)│CW00000000│00000000│鍾梁權│歐科│教育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公司││││││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386│││││││││││││頁││├──┴───┴────┼─────┼───────┴──────┴────┴───┴───┴───────┴──────┴──────┤│97年度合計│1,195,364│共12張發票(起訴書附表2誤載為11張發票)│├──┬───┬────┼─────┼───────┬──────┬────┬───┬───┬───────┬──────┬──────┤│31│16│98.03.08│40,235│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00000000│林鴻儒│全球│有編號( 修馬桶 │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五第10頁│││││││││││││至第11頁││├──┼───┼────┼─────┼───────┼──────┼────┼───┼───┼───────┼──────┼──────┤│32│14│98.03.12│35,513│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00000000│林鴻儒│全球│有編號(修馬桶│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五第10頁│││││││││││││至第11頁││├──┼───┼────┼─────┼───────┼──────┼────┼───┼───┼───────┼──────┼──────┤│33│13│98.03.20│100,000│正恆企業社│EX00000000│00000000│陳正德│全球│電纜、開關│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二第198│││││││││││││頁至第201頁││├──┼───┼────┼─────┼───────┼──────┼────┼───┼───┼───────┼──────┼──────┤│34│15│98.03.23│17,452│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00000000│林鴻儒│全球│有編號(修馬桶│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五第10頁│││││││││││││至第11頁││├──┼───┼────┼─────┼───────┼──────┼────┼───┼───┼───────┼──────┼──────┤│35│9│98.03.30│21,600│培育企業社│EU00000000│00000000│李瑋純│全球│研習訓練費│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四第148│││││││││││││頁至第150頁││├──┼───┼────┼─────┼───────┼──────┼────┼───┼───┼───────┼──────┼──────┤│36│21│98.04.10│50,000│亞銓公司│EU00000000│00000000│余峻洋│全球│冷氣保養、安裝│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五第237│││││││││││││頁至第238頁││├──┼───┼────┼─────┼───────┼──────┼────┼───┼───┼───────┼──────┼──────┤│37│20│98.04.30│50,000│亞銓公司│EU00000000│00000000│余峻洋│全球│冷氣安裝│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五第234│││││││││││││頁至第238頁││├──┼───┼────┼─────┼───────┼──────┼────┼───┼───┼───────┼──────┼──────┤│38│43│98.06.11│43,500│惠誠企業社│FU00000000│00000000│ 劉志偉 │全球│冷氣機含安裝│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七第266│││││││││││││頁││├──┼───┼────┼─────┼───────┼──────┼────┼───┼───┼───────┼──────┼──────┤│39│22│98.09.01│54,600│海霖公司│HU00000000│00000000│ 董家熙 │全球│能量棒│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二第172│││││││││││││頁││├──┼───┼────┼─────┼───────┼──────┼────┼───┼───┼───────┼──────┼──────┤│40│23│98.09.01│6,510│海霖公司│HU00000000│00000000│董家熙│全球│能量腰帶│99年度偵字第│││││││││││││14304號偵查│││││││││││││卷卷二第172│││││││││││││頁││├──┼───┼────┼─────┼───────┼──────┼────┼───┼───┼───────┼──────┼──────┤│41│44│98.09.23│380,000│歐瑞登(股)公│HU00000000│00000000│ 陳淑鈴 │全球│通信器材│99年度偵字第│││││││司││││││14304號偵查│││││││││││││卷卷二第193│││││││││││││頁││├──┼───┼────┼─────┼───────┼──────┼────┼───┼───┼───────┼──────┼──────┤│42│38│98.11.18│180,000│高晟公司│JU00000000│00000000│蔡能成│全球│教育訓練│99年度偵字第│折讓,後以高││││││││││││11030號偵查│晟98.11.18,││││││││││││卷卷五第41頁│JU00000000替│││││││││││││代│├──┼───┼────┼─────┼───────┼──────┼────┼───┼───┼───────┼──────┼──────┤│43│27│98.11.27│(180,000)│巨匠電腦(股)│CW00000000│00000000│鍾梁權│││99年度偵字第│││││││公司││││││14304號偵查│││││││││││││卷卷一第387│││││││││││││頁││├──┼───┼────┼─────┼───────┼──────┼────┼───┼───┼───────┼──────┼──────┤│44│39│98.12.25│220,000│摩根公司│JU00000000│00000000│呂保勇│全球│教育訓練│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四第193│││││││││││││頁││├──┴───┴────┼─────┼───────┴──────┴────┴───┴───┴───────┴──────┴──────┤│98年度合計│1,019,410│共14張單據│├──┬───┬────┼─────┼───────┬──────┬────┬───┬───┬───────┬──────┬──────┤│45│40│99.03.12│300,000│摩根公司│LU00000000│00000000│呂保勇│全球│教育訓練│99年度偵字第│││││││││││││11030號偵查│││││││││││││卷卷四第281│││││││││││││頁││├──┴───┴────┼─────┼───────┴──────┴────┴───┴───┴───────┴──────┴──────┤│99年度合計│300,000│共1張發票│└───────────┴─────┴─────────────────────────────────────────────────┘【附表三】┌──┬───────────────────────────────┬──────────────────────────────────────┬──────────────────────────────┐││金流來源│支付項目│金流去向││├────┬───┬────┬──────┬────┬─────┼───┬────┬─────┬─────┬─────┬───────────┼────┬──────┬───────┬─────┬────┤│編號│匯款/│匯款/│銀行│帳號│戶名│金額│起訴書│發票日期│金額│發票開立人│發票號碼│發票用途│匯款日期│銀行│帳號│戶名│金額│││轉帳日期│轉帳│││││附表一│││││││││││││││││││編號│││││││││││├──┼────┼───┼────┼──────┼────┼─────┼───┼────┼─────┼─────┼─────┼───────────┼────┼──────┼───────┼─────┼────┤│1│95.04.12│匯款│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43,400│10│95.07.01│43,400│親證企業社│N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95.04.12│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林峰輝│43,400│││││企業銀行│││││││││江立夫上課(第四階)││國醫中心分行││││├──┼────┼───┼────┼──────┼────┼─────┼───┼────┼─────┼─────┼─────┼───────────┼────┼──────┼───────┼─────┼────┤│2│95.04.12│匯款│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71,820│24│95.04.12│71,820│巨匠電腦(│LW00000000│巨匠上課時數卷│95.04.12│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巨匠電腦(│71,820│││││企業銀行│││││││股)公司││││襄陽分行││股)公司││├──┼────┼───┼────┼──────┼────┼─────┼───┼────┼─────┼─────┼─────┼───────────┼────┼──────┼───────┼─────┼────┤│3│95.05.02│匯款│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16,830│1│95.05.06│16,830│財團法人資│NW00000000│SQL程式語言│95.05.02│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00│財團法人資│16,830│││││企業銀行│││││││訊工業策進││││銀行││訊工業策進│││││││││││││會││││││會││├──┼────┼───┼────┼──────┼────┼─────┼───┼────┼─────┼─────┼─────┼───────────┼────┼──────┼───────┼─────┼────┤│4│95.08.16│匯款│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117,800│4│95.09.18│55,800│厚道企業社│P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95.08.16│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林峰輝│117,800│││││企業銀行│││││││││江立夫上課(第五階)││國醫中心分行│││││││││││├───┼────┼─────┼─────┼─────┼───────────┤│││││││││││││5│95.09.27│24,800│厚道企業社│P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 吳淑慧 上課,補開發票給│││││││││││││││││││江立夫(第二階)│││││││││││││├───┼────┼─────┼─────┼─────┼───────────┤│││││││││││││11│95.11.27│37,200│親證企業社│Q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閻中原上課,補開發票給│││││││││││││││││││江立夫(第三階)││││││├──┼────┼───┼────┼──────┼────┼─────┼───┼────┼─────┼─────┼─────┼───────────┼────┴──────┴───────┴─────┴────┤│5│96.01.04│轉帳│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31,500│12│95.12.29│31,500│允鴻公司│QU00000000││轉入謝育斌帳戶│││││企業銀行│││││││││││├──┴────┴───┴────┴──────┴────┼─────┼───┼────┼─────┼─────┴─────┴───────────┼──────────────────────────────┤│95年度│281,350│││281,350│││├──┬────┬───┬────┬──────┬────┼─────┼───┼────┼─────┼─────┬─────┬───────────┼────┬──────┬───────┬─────┬────┤│6│96.07.02│匯款│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75,000│17│96.03.28│75,000│彤妍有限公│SU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林峰輝│75,000│││││企業銀行│││││││司││││國醫中心分行││││├──┼────┼───┼────┼──────┼────┼─────┼───┼────┼─────┼─────┼─────┼───────────┼────┴──────┴───────┴─────┼────┤│7│96.06.20│轉帳│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74,400│6│96.05.16│74,400│厚道企業社│T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轉入謝育斌帳戶││││││企業銀行│││││││││江立夫上課(第六階)│││├──┼────┼───┼────┼──────┼────┼─────┼───┼────┼─────┼─────┼─────┼───────────┼─────────────────────────┴────┤│8│96.08.16│現金│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81,000│12│96.06.30│43,200│親證企業社│T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轉入謝育斌帳戶│││││企業銀行│││││││││ 楊綠影 、 林玉真 上課(第│││││││││││││││一階)│││││││││├───┼────┼─────┼─────┼─────┼───────────┤│││││││││41│96.06.07│37,800│崇光金品(│TZ00000000││││││││││││││股)公司││││├──┼────┼───┼────┼──────┼────┼─────┼───┼────┼─────┼─────┼─────┼───────────┼──────────────────────────────┤│9│96.08.20│轉帳│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30,000│3│96.06.26│30,000│東吳大學推│收據│國際PMP專案管理師證照│轉入謝育斌帳戶│││││企業銀行│││││││廣部││班││├──┼────┼───┼────┼──────┼────┼─────┼───┼────┼─────┼─────┼─────┼───────────┼──────────────────────────────┤│10│97.01.22│轉帳│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300,000│28│96.12.27│5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謝育斌領現│││││企業銀行│││├───┼────┼─────┼─────┼─────┤││││││││││29│96.12.28│7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30│96.12.28│6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31│96.12.29│3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32│96.12.29│5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33│96.12.30│40,000│高晟公司│WU00000000│││├──┴────┴───┴────┴──────┴────┼─────┼───┴────┼─────┼─────┴─────┼───────────┼──────────────────────────────┤│96年度│560,400││560,400││││├──┬────┬───┬────┬──────┬────┼─────┼───┬────┼─────┼─────┬─────┼───────────┼──────────────────────────────┤│11│97.02.05│現金│臺灣中小│00000000000│歐科公司│198,000│35│97.01.18│99,000│高晟公司│XU00000000││謝育斌領現│││││企業銀行│││├───┼────┼─────┼─────┼─────┤││││││││││34│97.01.28│99,000│高晟公司│XU00000000│││├──┼────┼───┼────┼──────┼────┼─────┼───┼────┼─────┼─────┼─────┼───────────┼──────────────────────────────┤│12│97.05.30│支票│臺灣中小│003080│全球公司│300,000│37│97.03.05│180,000│高晟公司│YU00000000││劉安福領票││││AQ0066│企業銀行│││├───┼────┼─────┼─────┼─────┤│││││801│南港分行││││36│97.03.17│120,000│高晟公司│YU00000000│││├──┼────┼───┼────┼──────┼────┼─────┼───┼────┼─────┼─────┼─────┼───────────┼──────────────────────────────┤│13│97.08.27│支票│臺灣中小│003080│全球公司│221,600│18│97.06.06│200,000│彤妍有限公│ZU00000000││劉安福領票││││AQ0066│企業銀行│││││││司│││││││803│南港分行│││├───┼────┼─────┼─────┼─────┼───────────┤│││││││││7│97.06.23│21,600│培育企業社│Z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 廖婕 𣔯上課(第一階)││├──┼────┼───┼────┼──────┼────┼─────┼───┼────┼─────┼─────┼─────┼───────────┼──────────────────────────────┤│14│97.12.08│支票│臺灣中小│003080│全球公司│191,064│42│97.10.22│160,864│麥奇數位有│BU00000000││劉安福領票││││AQ0066│企業銀行│││││││限公司│││││││806│南港分行│││├───┼────┼─────┼─────┼─────┤││││││││││19│97.10.25│30,200│彤妍有限公│BU00000000││││││││││││││司││││├──┼────┼───┼────┼──────┼────┼─────┼───┼────┼─────┼─────┼─────┼───────────┼──────────────────────────────┤│15│98.01.23│支票│臺灣中小│003080│全球公司│284,700│8│97.12.22│24,800│培育企業社│CU00000000│伊能明子心靈成長課程─│││││AQ0066│企業銀行│││││││││廖婕𣔯上課(第二階)│││││808│南港分行│││├───┼────┼─────┼─────┼─────┼───────────┤│││││││││25│97.12.31│40,000│巨匠電腦(│CW00000000│購買上課時數卷│││││││││││││股)公司│││││││││││├───┼────┼─────┼─────┼─────┤││││││││││26│97.12.31│180,000│巨匠電腦(│CW00000000││││││││││││││股)公司│││││││││││├───┼────┼─────┼─────┼─────┼───────────┤│││││││││45│97.12.25│39,900│中時網路分│CW00000000││││││││││││││類廣告(股│││││││││││││││)公司││││├──┴────┴───┴────┴──────┴────┼─────┼───┴────┼─────┼─────┴─────┴───────────┴──────────────────────────────┤│97年度│1,195,364││1,195,364││├──┬────┬───┬────┬──────┬────┼─────┼───┬────┼─────┼─────┬─────┬───────────┬──────────────────────────────┤│16│98.06.15│支票AQ│臺灣中小│003080│全球公司│214,800│13│98.03.20│100,000│正恆企業社│EX00000000││劉安福領票││││6810│企業銀行│││├───┼────┼─────┼─────┼─────┼───────────┤│││││南港分行││││9│98.03.30│21,600│培育企業社│EU00000000│ 蕭湘婷 上課│││││││││├───┼────┼─────┼─────┼─────┼───────────┤│││││││││14│98.03.12│35,513│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15│98.03.23│17,452│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16│98.03.08│40,235│宏翔企業社│EU00000000│││├──┼────┼───┼────┼──────┼────┼─────┼───┼────┼─────┼─────┼─────┼───────────┼──────────────────────────────┤│17│98.08.10│現金│臺灣中小│00000000000│全球公司│143,500│21│98.04.10│50,000│亞銓公司│EU00000000││劉安福領現│││││企業銀行│││├───┼────┼─────┼─────┼─────┤││││││││││20│98.04.30│50,000│亞銓公司│EU00000000││││││││││├───┼────┼─────┼─────┼─────┤││││││││││43│98.06.11│43,500│惠誠企業社│FU00000000│││├──┼────┼───┼────┼──────┼────┼─────┼───┼────┼─────┼─────┼─────┼───────────┼──────────────────────────────┤│18│98.12.30│現金│臺灣中小│00000000000│全球公司│441,110│44│98.09.23│380,000│歐瑞登(股│HU00000000││張玉玫領現│││││企業銀行│││││││)公司│││││││││││├───┼────┼─────┼─────┼─────┼───────────┤│││││││││22│98.09.01│54,600│海霖公司│HU00000000││││││││││├───┼────┼─────┼─────┼─────┼───────────┤│││││││││23│98.09.01│6,510│海霖公司│HU00000000│││├──┼────┼───┼────┼──────┼────┼─────┼───┼────┼─────┼─────┼─────┼───────────┼────┬──────┬───────┬─────┬────┤│19│99.02.09│匯款│臺灣中小│00000000000│全球公司│220,000│39│98.12.25│220,000│摩根公司│JU00000000││99.02.09│玉山銀行雙園│0000000000000│摩根公司│219,985│││││企業銀行│││││││││││分行││││├──┴────┴───┴────┴──────┴────┼─────┼───┴────┼─────┼─────┴─────┴───────────┴────┴──────┴───────┴─────┴────┤│98年度│1,019,410││1,019,410││├──┬────┬───┬────┬──────┬────┼─────┼───┬────┼─────┼─────┬─────┬───────────┬────┬──────┬───────┬─────┬────┤│20│99.06.25│匯款│臺灣中小│00000000000│全球公司│300,000│40│99.03.12│300,000│摩根公司│LU00000000││99.06.25│玉山銀行雙園│0000000000000│摩根公司│299,985│││││企業銀行│││││││││││分行││││├──┴────┴───┴────┴──────┴────┼─────┼───┴────┼─────┼─────┴─────┴───────────┴────┴──────┴───────┴─────┴────┤│99年度│300,000││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