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瑾 │新竹市農會│94年7月15日│100,000元│FA0000000││├──┼───────┼────────┼──────┼──────────┼───────────┼────┤│002│ 吳寶蓮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4年8月30日│50,000元│AY0000000│││││竹科分行│││││├──┼───────┼────────┼──────┼──────────┼───────────┼────┤│003│林瑾│新竹市農會│94年8月15日│100,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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