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38號聲請人戊○○
甲○○丙○○丁○○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之董事,茲因該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99年4月21日經第1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第11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三、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0條所示部分:經核,財團法人華岡興業基金會前於61年經陽明山管理局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年5月17日設立登記,並於98年11月23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北2冊第81頁第461號),有聲請人等提出本院98證他字第375號法人登記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又該法人確於98年4月21日經第1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有聲請人等所提出會議記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修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件存卷足憑。核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0條所示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其餘聲請部分:至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第3條所示內容,係擴大該法人業務範疇,增列有關國土環境、景觀建築、社區發展、古蹟保存、教育場館規劃營運及教材教具製作代理等業務,核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又如附表「修改後條文」欄第4條、第5條、第7條所示內容,係配合章程修訂而為之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均無涉。揆諸前揭說明,上開部分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條次│原章程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三條│本會以興辦文教事業為宗│本會以興辦文教事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並與│旨,依有關法令規定對相│││學術或教育機構合作辦理│關產業、文化教育及政府│││左列業務:│機構提供技術服務,或合│││一、建設文教學園(包括│作辦理下列業務:│││實習農場與活動場館│一、建設文教學園(包括│││)自然生態教育研習│實習農場與活動場館│││、活動與推廣。│)自然生態教育研習│││二、辦理社區與終身教育│、活動與推廣。│││(包括婦女、老人與│二、辦理社區與終身教育│││勞工技職教育)相關│(包括婦女、老人與│││教育研習、活動與推│勞工技職教育)相關│││廣。│教育研習、活動與推│││三、辦理社會教育(包括│廣。│││幼兒、兒童、青少年│三、辦理社會教育(包括│││、原住民與身心障礙│幼兒、兒童、青少年│││者教育)相關教育研│、原住民與身心障礙│││習、活動與推廣。│者教育)相關教育研│││四、辦理觀光休閒遊憩與│習、活動與推廣。│││運動(包括旅遊、會│四、辦理觀光休閒遊憩與│││館、休閒農業、體適│運動(包括旅遊、會│││能訓練、運動競技與│館、休閒農業、體適│││教練)相關教育研習│能訓練、運動競技與│││、活動與推廣。│教練)相關教育研習│││五、辦理學術文化交流及│、活動與推廣。│││藝文教育(包括展覽│五、辦理學術文化交流及│││與演藝活動)相關教│藝文教育(包括展覽│││育研習、活動與推廣│與演藝活動)相關教│││。│育研習、活動與推廣│││六、辦理映像傳播教育(│。│││包括電影、廣播與電│六、辦理映像傳播教育(│││視節目製作)相關教│包括電影、廣播與電│││育研習、活動與推廣│視節目製作)相關教│││。│育研習、活動與推廣│││七、辦理出版文教(包括│。│││報紙、雜誌、圖書與│七、辦理出版文教(包括│││有聲出版)相關教育│報紙、雜誌、圖書與│││研習、活動與推廣。│有聲出版)相關教育│││八、辦理資訊及網路傳播│研習、活動與推廣。│││教育(包括資訊軟體│八、辦理資訊及網路傳播│││設計、資訊處理、遠│教育(包括資訊軟體│││距教學與知識管理)│設計、資訊處理、遠│││相關教育研習、活動│距教學與知識管理)│││與推廣。│相關教育研習、活動││││與推廣。││││九、辦理國土、城鄉、環││││境、景觀、建築、社││││區發展、古蹟聚落及││││歷史文化保存等之研││││究、規劃、設計、營││││運管理等服務事項。││││十、辦理文教場地(包括││││教室、會議廳、圖書││││館、住宿與餐飲)相││││關設計、規劃與營運││││管理。││││十一、辦理教材教具及資││││訊系統(包括圖書││││、技術、軟體與硬││││體)相關設計、製││││作、代理、授權與││││推廣。│├───┼───────────┼───────────┤│第四條│本會捐助財產總額預計新│本會捐助財產總額預計新│││臺幣壹億元,其籌集原則│臺幣壹億元,其籌集原則│││如左:│如下:│││一、現有基金新臺幣壹佰│一、現有基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基礎。│萬元為基礎。│││二、接受捐贈。│二、接受捐贈。│││三、本會設立登記後,所│三、本會設立登記後,所│││取得之財產,陸續整│取得之財產,陸續整│││理,並向有關機關辦│理,並向有關機關辦│││理以本會為所有權人│理以本會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之登記。│├───┼───────────┼───────────┤│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九│本會設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織之。本會成立時之│人組織之。本會成立時之│││董事由本會之創辦人 張其 │董事由本會之創辦人張其│││昀聘請之。其任期規定如│昀聘請之。其任期規定如│││左:│下:│││一、第一屆董事任期至民│一、第一屆董事任期至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三十│國六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一日止。│││二、第二屆後董事之任期│二、第二屆後董事之任期│││為三年,由前一屆董│為三年,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任期屆│事會選聘之。任期屆│││滿之七月份改選之,│滿之七月份改選之,│││連選得連任。│連選得連任。│├───┼───────────┼───────────┤│第七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用。│││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行。│││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理。│││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之審定。│││五、董事之改選(聘)。│五、董事之改選(聘)。│││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七、執行其他民法及有關│七、執行其他民法及有關│││法規所定之職權。│法規所定之職權。│├───┼───────────┼───────────┤│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計年度,董事會應審定下│││,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費收支決算送經會計│││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師查核簽證,於會計│││費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三、財產清冊。│辦理。││││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辦理。││││三、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