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文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文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戴文卲於民國102年4月20日上午7時12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右轉駛至新竹市○區○○路與延平路1段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適 謝泉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並搭載 鄭蕙儀 ,行經該路段時,而與戴文卲所駕駛之車輛擦撞,謝泉湧、鄭蕙儀當場人車倒地,鄭蕙儀受有臉部撕裂傷及左膝鈍傷挫傷等傷害;謝泉湧則受有左下肢血腫及鈍傷擦傷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詎戴文卲肇事後,竟未救護傷患及待警到場處理,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駕駛上開車輛駛離車禍地點。嗣經目擊之路人報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戴文卲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警局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第3至4頁、第41至43頁、第46至47頁、第54至55頁、本院卷第11至15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謝泉湧、鄭蕙儀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0
2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第5至8頁、第18頁、第50至51頁、第54至55頁)。
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E00000000)各1份、肇事現場及車輛照片18張、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畫面照片4張(見102年度偵字第5630號卷第10至
11、第12至14頁、第17頁、第20至30頁)。
叁、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於102年5月31日修正,於同年6月11日公布,並自同年6月13日施行生效,該條之構成要件固未更改,惟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變更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涉及刑度變更,故亦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案被告戴文卲所涉肇事逃逸犯行,若適用舊法,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若適用新法,刑度則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4予以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101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8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1年6月27日至102年6月26日,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仍不知警惕,於駕駛汽車肇事後,未採取即時之救護作為,卻逃離現場,罔顧受傷者生命、身體安全,本不可輕饒,然考量被害人所受之傷勢、犯罪所生之危害,以及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尚能坦白承認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4、第41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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