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喬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85、1129、1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喬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八至九行之「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更正為「以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第十八行之「16時22分許」應更正為「16時21分許」、第二十行之「102年7月14日」應更正為「102年7月4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楊喬淋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案紀錄,竟猶不思戒除毒癮,再度多次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68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被告楊喬淋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巷○號3樓居新竹市○○路○段○○○號6樓之1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喬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於102年3月23日晚間某時許,在其綽號「糖糖」之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3月24日19時2分許,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到場後,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於102年5月20日17時3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5月20日,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到場後,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於102年7月4日16時22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7月14日15時50分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在新竹市○區○○街○○號前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楊喬淋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102年3月23日晚間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各1份:被告於102年3月24日所採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陽性他命反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6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各1份:被告於102年5月20日所採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陽性他命反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四)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3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一-41)、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A-303)各1份:被告於102年7月4日所採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陽性他命反應,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五)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證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檢察官魏廷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鴻嘉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