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中華小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怡君
被 告 劉敬芬
訴訟代理人 辛東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之住戶規約與組織章程第31條:「有關本規約
,住戶大會或委員會與住戶間有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樓所
在地之台南地方(簡易)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此有原告
提出之住戶規約與組織章程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