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債權人 劉碧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惠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是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慰撫金,依上開說明,於法未合,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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