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4號上訴人即原告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00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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