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28號原告 呂沅儒 訴訟代理人 吳姵萱 被告 張瑞峰
樓杰 臧天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