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洪正宗 被告 房秀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7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