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調解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己○、戊○○、丙○○、乙○○、丁○○間確認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零貳佰零捌元【計算式:500.04(占用面積)×5,200(土地公告現值)=2,600,2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勃諺